摘要
社会权概念提出至今,由于理论上的困扰及实际保障中的局限,一直影响着该项权利的真正实现。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公民社会权的救济模式——积极救济模式(社会保障制度及实践)和消极救济模式(宪法解释、社会立法、司法裁决)何以可为及何以可行的分析,从法学与社会学融合的视角提出,在我国,把积极救济模式与消极救济模式结合起来对公民社会权予以保障,不仅有益于社会权理论的充实完善和公民社会权的真正实现,而且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权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出处
《河西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Hexi University
基金
西北大学研究生交叉学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08YJC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