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组织设立是公民的结社自由得以实现和民间组织成长兴盛的关键。我国现行的双重许可登记制度给民间组织设立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使得大量民间组织无法合法设立,"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并未改善,制度完善势在必行。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必须坚持最低限度、法律保留、利益平衡和标准客观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单一许可登记制兼顾了公民、民间组织、社会和国家的不同需要,有利于实现保障结社自由和限制结社自由的相对平衡,并由此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出处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122-128,共7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Edition of Social S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