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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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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出处 《新华月报》 2010年第6期97-101,共5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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