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实证检验表明,公司的信息质量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能够发挥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仅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还远远不够,关键是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没有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促进因素,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对此,应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监管,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6-51,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7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