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两级人民法院审判诈骗、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69件(不含盗窃案),1987年审判经济犯罪案件105件,比上年下降37.9%,1988年审判经济犯罪案件62件,分别比1986年和1987年下降66.3%和40.95%。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减少的这种“反差”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最近,我们对佳木斯市中院和一些基层法院1986、1987年移送有关机关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追踪调查,以试图从一个侧面分析研究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之原因。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89年第5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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