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对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在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上过于简单,在补充方式上僵化,在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上没有实现制度目的。未来民法典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意思能力残余的程度为标准,又分为限制大部分法律行为、限制部分法律行为、限制特定法律行为,并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监护人、保佐人、辅助人予以能力补充。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否则可以撤销,其他法律行为可以单独实施。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70-76,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06BFX021)终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