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与撤销——一则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12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请求撤销的,应当加以慎重对待和限制,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
作者 黄学武 葛文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133-138,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王铭男.《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得否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J].司法周刊,.

同被引文献324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14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