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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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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组织形式。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约束力较弱,是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应暂缓作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可以解决有限责任制在风险约束机制方面的缺陷,从而能够保证审计的质量,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应成为现阶段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导组织形式。
作者 谢世飞
机构地区 重庆行政学院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2007年第7期17-19,29,共4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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