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中止是不具备中止成立的条件犯罪行为,但却按照中止处罚的情形。在实践中,准中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被害人或第三人阻断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准中止;另一是由犯罪行为的性质阻断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准中止。准中止犯理论符合我国中止犯存在的理论基础,也与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内涵契合,它有利于减少刑法适用上的冲突,从而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因此,我国刑法理论宜倡导准中止犯的概念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3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