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经济学大量的借助于理性选择理论来考察法律规则和制度, 然而随着这项理论在法律分析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并越来越重要时, 许多学者却对这项法律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基础理论表现出许多不满。行为法经济学的出现更是把矛头指向了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背后的理性选择理论。本文在分析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之间的冲突的基础上, 探讨了行为法经济学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并初步分析了行为法经济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分析表明, 我国法律经济学界亟待认识理性选择理论的前提与局限, 行为法经济学与主流法律经济学的调和、充分利用行为法经济学的优势是大势所趋。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63-72,共10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十五"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法律经济学基本原理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