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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投递延伸服务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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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它明确了在农村投递工作中,邮局与乡(镇)、行政村之间的责任划分,为邮电企业确定农村邮政服务水平,组织农村邮政投递网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组织农村投递延伸服务成为可能。农村投递延伸服务,是指邮电企业通过组织。
作者 陈光
出处 《通信企业管理》 1991年第4期21-21,共1页 C-Enterpris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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