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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执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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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作者 黄金龙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1993年第5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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