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赋予精神文明建设以直接法律效力。精神文明建设的直接效力具有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充分依据;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直接效力的主客观条件;我国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的直效效力应走“先科学文化,后思想道德”的道路,在赋予精神文明建设直接效力的同时,仍须辅之于思想教育的手段,以保障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达到预期目的。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4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