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工具不能犯——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我国,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备主观罪过和客观危险性,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刑法学的发展,逐渐有学者对此结论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关于不能犯归属的争论烽烟四起,主要观点是有罪说和无罪说的对立。有罪说认为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有危险性;无罪说否认工具不能犯构成犯罪,不认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对于如何判断危险的有无方面,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从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出发,对几种基本的学说进行讨论,得出结论:当前在判断危险性的有无上仍应坚持具体危险说。
作者 夏进泰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1期107-111,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7

共引文献2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