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 ,权力无法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 ,公共部门亦必须承担与公共权力相应的公共责任 ,以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公共责任的构建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必须建立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和信念 (主观责任 ) ,积极地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客观责任 ) ,否则 ,将承受消极的后果 (消极责任 )。“公属”和“私掌”之间的矛盾 ,决定了公共权力既有“行善”又有“作恶”的可能 ,公共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极有可能偏离其公共性 ,转而去追求行使主体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 ,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与约束 。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85-187,共3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