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了取保候审的权力保障导向,而不是权利保障的性质。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114-121,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