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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浅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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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实施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由于专利在商业化上可能具有滞后性,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制定给予了专利权人在专利的商业化上更高的可操作性,可以更有效地维护专利的商业价值,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张钦满
出处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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