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领域,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呈现出一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形式化认定进路.为了贯彻立法者通过规制不法信息网络行为预防传统犯罪的立法目的,避免对犯罪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评价阙如,需要提倡一种双层次目的的实质解释论进路.根据这一解释进路,对向犯罪人员出售不法网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出售受到《刑法》规制的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行为,应当以不违背《刑法》字面含义的方式认定;对出售未受《刑法》规制的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受他人雇佣、为其发送大量违法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386-397,共12页
Legal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