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应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和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在法理要求出发,全面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不当桎梏,允许抵押物得以自由转让的同时对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权利人利益之保障应通过抵押权的追及力来实现。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由于缺失显在的权利外观而不得对抗善意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主张之于转让价金的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应赋予受让人代为清偿权以缓和抵押权之追及力。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拒绝,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而非抵押人追偿。
出处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19年第2期137-153,共17页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物权编中公共地役权的制度构建与体系融入研究”(18BFX1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