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订)新增备案审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这是健全完善我国体系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在《立法法》的宏观制度设计之下,有必要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做精细化建构,以强化其功能发挥。在启动程序上,构建合宪性审查要求权主体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的协商机制,解决应要求审查方式实践中的制度壁垒与法律文化障碍;在审查对象上,对于可同时作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法规而言,应先作合宪性审查,再作合法性审查,建立二者协同模式;在审查方法上,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贯通融合,激活宪法解释制度,通过合宪性解释方式处理部分法律的违宪性问题,弥补合宪性审查对象不能涵盖法律的制度缺陷;在审查主体上,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与权力机关职权配置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保障作为合宪性审查核心手段的宪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发挥真正法律效力。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4-93,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制度的功能研究”(18CFX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