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默示欺骗是欺骗行为概念规范化的产物,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采用这一概念既不会扩大诈骗罪的处罚范围,也没有混淆作为诈骗与不作为诈骗的界限。关于默示欺骗的具体识别,学理上存在致损局势说、交易惯例说以及重要事项说等多种观点,但这些观点均试图从受领人视角构建相应的判断规则,不仅造成了一系列解释难题,而且遮蔽了诈骗罪中不法归责的客观性与完整性,故有必要将评价视角从受领人转向表意人。根据语言哲学中的预设理论,语言的意义需要借助语义条件实现,而此类条件往往隐含在语义或语境之中。依托这一思想资源,得以在教义学上重塑默示欺骗的规范内涵。根据预设关系的推断标准,可以将默示欺骗区分为语义欺骗和语用欺骗。在特定的交流情境中,假如某一举止表述内容的意义或者表意人借由这一举止所意图实现的目标依赖于相应条件的满足,则能够认为该举止预设了这一条件,并且,在举止预设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即可将其认定为默示欺骗。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452-473,共22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22年天津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新型医患关系下被害人假定同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2BKY032)
2022年湖南省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项目“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刑法解释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WJJDYB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