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嶽麓秦簡(叁)》“暨過誤失坐官案”中的“犯灋令”應讀爲“犯、廢令”,此案發生於秦王政二十六年之前,此時尚未將“廢”義從“灋”字形中獨立出來。“犯、廢令”可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犯令”條相對應,指“犯灋”之意,可涵蓋暨所受的八項舉劾行爲。《嶽麓秦簡(陸)》簡260整理者未釋之字,當爲“及當”。“當律令者”可與秦漢簡牘所見“當爲律令者”等呼應。
出处
《简帛》
2022年第1期71-79,共9页
Bamboo and Silk Manuscripts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甲、金、簡牘法制史料匯纂通考及資料庫建設”(20&ZD180)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出土文獻所見秦及漢初刑制源流研究”(20CFX0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