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破产是宪法学课题,有必要将破产法置于宪法教义学的观察之下。宪法与破产法存在如下关系:宪法是破产法的立法依据,也是破产法适用的上位指导原则。对破产法律问题的思考,不能仅停留在实证法律层次,应当提到宪法层次。从宪法上来看,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建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但是,国有企业规范与公共财产规范的逻辑关联决定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分别建立相应的破产制度。进一步讲,应当区分作为公共财产的国有企业和作为非公共财产的国有企业,前者围绕特定的公共目的展开,其破产条件应当更加严格;后者围绕营利展开,其破产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同。企业破产法没有注意到国有企业的区分,把所有的国有企业都纳入了其调整范围,显失宽泛,应当作合宪性限缩解释。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3年第2期291-306,共16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下国家给付义务研究”(项目编号:GD20YFX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