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当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解构为职务职位(检察官)系统和内设业务机构系统二元组织结构体系,并在此框架下解读司法责任制下检察官办案独立性与内设业务机构业务监管功能之间的关系。司法责任制实行以来,检察监督主要业务案件数呈整体下降态势,内设业务机构监管功能弱化是重要原因之一。为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有必要在放权检察官的同时,明确授权内设业务机构对检察监督类案件的审核监督功能,突出对授权检察官办理的检察监督案件以及对由检察官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监督办案事项和部分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管。鉴于监督权力行使的行政性,对于检察监督办案责任,宜由检察官、内设业务机构、检察长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承担。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2期4-24,共21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研究”(项目编号:AJ2018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