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划权行使虽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内容,但规划在现代土地治理中发挥前提和基础作用,在“三块地”改革中规划的管控作用被不断强化,体现在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审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能力、宅基地审批和使用等各方面,并被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所吸纳。改革试点地区对规划权及其行使进行积极探索,形成诸多创新做法,尽管规划权未被上升为立法,但其仍有制度价值。从改革实践来看,对规划权及其行使的探索主要体现为,规划分区在农村土地征收领域的作用弱化,规划权行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拓展,以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保障作用。本报告对此进行系统梳理总结,相信有助于为《土地管理法》实施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中规划权的科学配置与规范行使积累实践经验、提供制度样本。
出处
《土地法制科学》
2022年第1期63-80,共18页
LAND LEGAL SYSTEM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