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功能视域下,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关键在于应明确社会治理机制中刑法的功能边界。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是界定刑法功能边界的基本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核心内涵在于刑法适用,亦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应当具备明确而确定的判断标准,在教义学层面即已发生的具体行为的不法与责任,由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与责任原则共同贯彻。在风险刑法与预防刑法理论语境下,以犯罪风险预防为正当性依据,相应教义学原则受到功能化解构,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也受到质疑。在将刑法视为社会治理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前提下,仍应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通过确立消极自由作为价值根基,将比例原则作为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明确法益保护原则的三重内在限缩标准,包括以保护宪法基本权利为法益内涵确定的价值标准、刑法以处罚法益侵害抽象危险为限、允许对抽象危险的反证,以及维持责任原则的消极防御面向,可以重新厘定刑法功能的教义学边界。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19年第1期28-49,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7JZD034)
2018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4批面上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8M642886)
2019年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深度伪造’问题的刑事规制与限度研究”[资助编号:CLS(2019)Y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