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对犯罪人信用主体适用失信惩戒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对犯罪人适用失信惩戒具有必要性,有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保护社会法益以及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在现行信用立法中,对犯罪人适用失信惩戒也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宽,部分惩戒措施过于严苛以及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缺乏连接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对此,在分析对犯罪人适用失信惩戒的相关问题时应当秉持着对犯罪人适用失信惩戒实际上是刑罚附随后果在社会信用领域的体现,坚持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相统一,不过度警戒犯罪人等基本理念。在具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还需要做到对犯罪行为类型化,避免影响到犯罪人失信主体基本生活需求的失信惩戒措施出现,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失信主体复权体制以及加强对犯罪人适用的失信惩戒措施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