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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中标合同的成立生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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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颁行后,我国的民法体系趋于完善,这对《招标投标法》存在的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瑕疵导致理论上产生了对中标通知书性质与效力的不同学说,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中标合同成立与毁标责任的认定不一。通说认为中标通知书系承诺,然而学界对作为承诺的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少有探讨,综合《民法典》之规定,应当认为其到达中标人时生效更为妥善。此外,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在理论上主要有四种不同学说,相较而言中标合同成立生效说值得赞同,但该说中部分观点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书面合同”的认定和解释存在问题。衡诸立法目的与逻辑,“书面合同”应专指合同书,但不属于中标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仅系行政管理规范,中标合同的成立仍应以中标通知书生效的时点为准。《招标投标法》目前已有修订计划,此次修法应注意厘清中标通知书生效时间的歧义,明确中标通知书生效产生中标合同成立的效果与毁标行为承担的违约法律责任,以统一理论分歧与司法适用。
作者 滕帅坤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1-160,共30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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