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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衍生品看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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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删除了"证券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起始于2005年的《证券法》与期货法在调整范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得以初步解决。反思此次《证券法》第2条修订的逻辑,可以发现其目的在于统一监管标准,在扩大证券定义外延纳入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内容的同时,注意保持《证券法》整个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证券法》删除原有证券衍生品的相关规定,也为期货法集中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创造了条件。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问题,期货法应积极借鉴《证券法》"大一统"的修改思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和发行方式、交易机制等具体形态的不同,统一规定期货期权等产品的监管要求,不论其基础资产是证券还是其他产品。
作者 程红星 王超
出处 《证券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59-69,共11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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