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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误区与理论校正 被引量:4
1
作者 王华伟 《财经法学》 CSSCI 2024年第5期179-192,共14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事实性制约。本罪被帮助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都在司法适用中被过度放低。被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只有在一对多共犯参与模式中才能例外性地放宽,帮助行为的罪量认定则应牢牢把握不法关联性,审慎对待银行卡流水金额这样的泛化标准。应当对本罪主观明知进行限制解释,适当收缩推定规则的适用,防止责任主义原则的弱化。本罪的司法认定应在积极治理网络犯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 正犯行为 预防刑法 罪量要素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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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体系:中国图景下的比较与选择 被引量:5
2
作者 兰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2-129,共8页
对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参与体系归属的证成需要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在解释论上,我国学界形成了"单一制说""区分制说"与"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三种观点。"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没有... 对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参与体系归属的证成需要从解释论与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在解释论上,我国学界形成了"单一制说""区分制说"与"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三种观点。"既非单一又非区分制说"没有把握犯罪参与体系的本质,不具有妥当性。"单一制说"与"区分制说"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下均能够自圆其说,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论上,单一制与区分制的价值比较以犯罪论和刑罚论为核心。在犯罪论的功能评价上,二者平分秋色。但是单一制缺少规范化的量刑准据,难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采用单一正犯体系的效果弊大于利,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依然值得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 单一正犯体系 解释论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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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共同犯罪人类型比较 被引量:2
3
作者 于阜民 田雨 《大连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82-85,共4页
本文介绍了以德国、日本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的共同犯罪人类型,分析中国刑法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类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指出不同法系共同犯罪人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键词 正犯 共犯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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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药犯罪刑法应对策略探讨 被引量:4
4
作者 马松建 潘照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93-98,共6页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于食品、药品犯罪采取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然而却未能发挥应有的遏制效果。这表明以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刑法规制传统已不能对食品、药品犯罪全面、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为进一步完善我...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于食品、药品犯罪采取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然而却未能发挥应有的遏制效果。这表明以法益侵害和责任主义为中心的刑法规制传统已不能对食品、药品犯罪全面、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对食品药品犯罪的规制,应扩大食品药品犯罪的外延涵盖,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持有型犯罪、完善食药监管渎职犯罪,这比单纯立法趋重更具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药犯罪 刑法应对 正犯化 持有型犯罪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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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的正犯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2
5
作者 卢宇 娄瀚文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5-92,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共犯的正犯化这一现象愈发广泛。此立法技巧并未违反传统共犯理论,而其可罚性在于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之危险。现行刑法中类似共犯正犯化规定可分为共犯的量刑正犯化和定罪正犯化,...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共犯的正犯化这一现象愈发广泛。此立法技巧并未违反传统共犯理论,而其可罚性在于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之危险。现行刑法中类似共犯正犯化规定可分为共犯的量刑正犯化和定罪正犯化,后者进一步细分为共犯(行为)完全正犯化和共犯(行为)部分正犯化,对不同性质的正犯化应当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未来立法中,共犯的正犯化将会常态化,立法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处罚更加精细,但同时也要注意对正犯化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的正犯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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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6
作者 舒洪水 刘左鑫惠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81-87,共7页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资助、招募和运送人员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为有效打击上述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其罪状进行了扩充并更名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这就需要通过对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流变、性质、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类型化的帮助行为正犯化带来的司法认定困境,为本罪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九)》 帮助行为 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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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进路及其反思
7
作者 王萌 王志强 《梧州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0-36,共7页
“破”共犯、“立”正犯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立法模式。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独立定罪,单独处刑,予以正犯化处理;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既有共犯理论和刑法分则已有罪名处理。这样既符... “破”共犯、“立”正犯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立法模式。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独立定罪,单独处刑,予以正犯化处理;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既有共犯理论和刑法分则已有罪名处理。这样既符合刑法实质正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又有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和惩罚犯罪、保证人权的刑法机能的发挥。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路径选择应在对帮助行为做出有无正犯化必要的区分的基础上,依据二元制参与体系的理论前提,采用双层二元制参与共犯体系作为评价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立法 双层二元制参与体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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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若干问题研究——规范解读与理性反思
8
作者 李冠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39-46,共8页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 在大陆法系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结合犯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刑法至今仍未规定典型的结合犯,但基于规范目的及刑法理性的考察,应当重视对结合犯适用问题的研究。结合犯的既、未遂应以他罪为标准。结合犯的中止宜以后一个犯罪是否中止为标准。结合犯的共同正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当后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时,只能对参与后的行为及结果负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合犯 未遂 中止 共同正犯 刑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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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问题解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的解读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5-4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法修正案(九)》 安全管理义务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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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修订与完善
10
作者 孙英伟 李萌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73-74,共2页
犯罪团伙包括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聚众犯罪是一个和共同犯罪交叉的概念,即使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 犯罪团伙包括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聚众犯罪是一个和共同犯罪交叉的概念,即使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主犯则只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同的共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原则,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 刑事责任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主犯 原则 承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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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恐怖活动罪--以帮助犯正犯化为研究视角
11
作者 田宝贺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61-65,70,共6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一些犯罪的帮助行为加重了处罚力度,确立了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趋势。其中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就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为帮助犯设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正犯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正犯的程度,以正犯的标准处罚,合情合理,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恐怖活动罪,符合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要求,有利于遏制、威慑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犯正犯化 帮助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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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日本刑法中共犯与正犯的相关问题
12
作者 潘政委 《改革与开放》 2010年第3X期21-21,共1页
中日两国刑法在法律的原则、体系设置等方面上存在着一些相通之处,然而两国刑法又有着不同的领域。文中笔者援引中国刑法的基本理论,比照大谷实先生的观点,试谈日本刑法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日本刑法 共犯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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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 被引量:24
13
作者 张明楷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41,共21页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的正犯化 诈骗罪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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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适用
14
作者 孙悦 《西部学刊》 2025年第7期92-95,共4页
近年来,学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分歧,大致分为独立构罪说、帮助犯量刑规则说、帮助犯正犯化说三类。立足于法益侵害性和独立评价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并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同时,在司... 近年来,学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分歧,大致分为独立构罪说、帮助犯量刑规则说、帮助犯正犯化说三类。立足于法益侵害性和独立评价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并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同时,在司法适用上,相关主体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并不等同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对此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确切的故意与行为本身是否超出“中立性”为标准限制入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正犯化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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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被引量:89
15
作者 周光权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80-194,共15页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 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曲解,没有体系地解释刑法规范,有走向刑法主观主义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区分制 教唆未遂 实行从属性 刑法客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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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 被引量:65
16
作者 于冲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64-175,共12页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犯 共犯 正犯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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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概念之否定——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 被引量:38
17
作者 刘明祥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98-115,共18页
"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为弥补限制的正犯概念与极端从属性说所带来的处罚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补救概念"。尽管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无法得到合理论证,承认间接正犯概念会产生许多弊病,甚至会动摇区分正犯与共犯的... "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为弥补限制的正犯概念与极端从属性说所带来的处罚漏洞,而不得不提出的"补救概念"。尽管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无法得到合理论证,承认间接正犯概念会产生许多弊病,甚至会动摇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根基,因而早就有学者从不同立场提出了取消间接正犯概念的观点,但由于间接正犯概念具有弥补区分制缺陷的功能,所以,在采取区分制的德、日,还不得不保留这一概念。我国刑法在犯罪参与体系的问题上,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因此并无间接正犯概念赖以依存的法律基础;在我国,采用间接正犯概念不仅不能合理解决相关问题,而且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存在明显的弊病;在不采用间接正犯概念的同时,运用单一正犯体系,反而能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还有操作更为简便、易于司法人员掌握执行的优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正犯 犯罪参与体系 区分制 单一正犯体系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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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因果关系认定的路径选择——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切入 被引量:3
18
作者 刘仁文 雷达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3期233-244,共12页
由于网络技术的纵深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呈现野蛮式增长,尤其是在黑灰化产业的催生下,帮助行为在整个犯罪生态圈内作用凸显。因果关系具有作为帮助犯归责脊梁的意义,而单独犯因果关系在心理因果关系、中立帮助行为认定等方面面... 由于网络技术的纵深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呈现野蛮式增长,尤其是在黑灰化产业的催生下,帮助行为在整个犯罪生态圈内作用凸显。因果关系具有作为帮助犯归责脊梁的意义,而单独犯因果关系在心理因果关系、中立帮助行为认定等方面面临适用困境,因此仍需回归到帮助犯性质和处罚根据本源性问题的探讨。在此要求下,正犯结果促进说具有相对的理论与实践优势,以正犯结果促进说为基础,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形成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在客观上,帮助行为必须能够促进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化;在主观上,帮助者需“明知”正犯行为及可能出现的犯罪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帮助犯 因果关系 正犯结果促进说 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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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与危机:论刑法立法的预防转向 被引量:5
19
作者 李国权 《刑法论丛》 2019年第2期100-126,共27页
我国刑法立法存在着一种预防转向的变迁图景,即从以犯罪的事后处理为中心的"谦抑之法"典范,转向了以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中心的"必要之法"范式。这种立法趋向调控不当存在着导致作为保障法的刑法转变为时刻监控公民行... 我国刑法立法存在着一种预防转向的变迁图景,即从以犯罪的事后处理为中心的"谦抑之法"典范,转向了以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中心的"必要之法"范式。这种立法趋向调控不当存在着导致作为保障法的刑法转变为时刻监控公民行动的巨型控制法的危机。对这种危机的调控,以往的方案强调自由优于安全是无的放矢,高喊重归谦抑原则也只是一种循环论证,存在着"批判有余、建构不足"的问题。可行的方案是以类型化思维进行限制体系的建构。具体而言,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要坚持限制从属性原理;预备行为的实行化要恪守实质预备犯的立场;抽象危险犯增设要运用危险定型化机理,从而形成以限制最小的自由而取得最大的安全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刑法 共犯行为正犯化 抽象危险犯 预备行为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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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论序说——统一正犯论者的省思与期许
20
作者 李瑞杰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第2期101-135,共35页
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 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换言之,我国采取共犯从属性说,除了要克服其在域外固有的难题之外,还要克服其在中国法上的个别难题。进而言之,虽然学界存在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形式各异的误解与为数不少的批判,但其实它没有如此不堪。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考察,必须回到作为基底范畴的行为上来。通过重新厘定行为的概念,何为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的内涵得以重新界定。而且,坚持统一正犯体系,可以顺畅地解决罪责自负与行为形态等诸多的难题。反观共犯从属性说,对实行行为的扩大评价震荡了其标榜的紧缩的正犯概念的根基,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视野下的传统正犯理论之局限导致了自我无情地背叛。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紧缩的正犯概念之二分格局出入于同一屋檐之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一元犯罪参与体系,既能满足变化多端的生活状况,也能避免共犯从属性说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总之,开展犯罪参与体系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法治化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无法克服固有难题,无法贯通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通过区分制解说中国法都是不恰当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 着手 正犯 单一制 区分制 共犯从属性 犯罪参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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