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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角下的网络数字化财产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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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米铁男 《东方法学》 2012年第5期100-108,共9页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数字化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新的财产类型,其法律属性应该得到确认,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得到肯定。根据现有的刑法体系,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保护一部分可以纳入传统的罪名之中,并形成基本的罪刑阶梯;另一...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数字化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新的财产类型,其法律属性应该得到确认,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得到肯定。根据现有的刑法体系,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保护一部分可以纳入传统的罪名之中,并形成基本的罪刑阶梯;另一部分则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增补罪名或运用刑法解释予以解决。建立科学的网络数字化财产的评估体系,形成较为合理统一的价值标准。除刑法外,完善各个部门法对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保护措施,建立立体化的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数字化财产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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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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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虹 《辽宁警专学报》 2009年第2期19-21,共3页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文章阐述...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文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价值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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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虚拟货币刑法定性的三层秩序观——从司法秩序、法秩序到数字经济秩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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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旨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9-68,共20页
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 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个因素,但其内部考量不能维持否定虚拟货币财产性的结论,其外部还面临着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挑战。法秩序统一观追求社会政策适应性和价值观统一性,但在具体运用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数字经济政策容易错误理解。应当在数字经济这一具体的法秩序场域中理解虚拟货币承载的数字金融秩序、财产秩序和计算机网络秩序。对于侵犯虚拟货币行为的具体定性,应当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相关平台和相关个体受到的利益侵犯及其侵害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法秩序统一 数字经济秩序 财产刑法 网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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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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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想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3期143-145,共3页
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普及和风靡,虚拟财产也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被更多人了解。民众们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也开始逐渐增强。然而,社会中层出不穷和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的严重危害性日益凸显,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 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普及和风靡,虚拟财产也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被更多人了解。民众们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也开始逐渐增强。然而,社会中层出不穷和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的严重危害性日益凸显,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此类案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不能被合法保护。面对日趋泛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制度以及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后果,因为学界尚未得出统一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立法的困难。针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一行为,分析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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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产定义省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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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建明 《东南法学》 2023年第1期121-149,共29页
刑法采用财产分类的方式来定义财产,至少在四个方面成为刑法规范、学理和知识上的洼地。一是无视财产的自然属性。私有财产是财产最早也是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即使在国家全面主导时代,也是财产第一表现样式;公共财产却需要示范、引导、教... 刑法采用财产分类的方式来定义财产,至少在四个方面成为刑法规范、学理和知识上的洼地。一是无视财产的自然属性。私有财产是财产最早也是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即使在国家全面主导时代,也是财产第一表现样式;公共财产却需要示范、引导、教育、设计甚至强制,才会形成并持续。二是财产仅有公共和私有两分,并非当下中国财产结构现状;公共财产分类标准单一且概括性强,仅国有和集体所有,目的性事业为补充;私有财产分类糅杂,漏洞很多甚至还有错误;外资公司及私营企业财产在两分之外。三是无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法律上的独立身份及完整的财产主体地位,财产主体缺失多多。四是其内涵与外延无法指向财产新类型和表现形式,与分则中财产罪行规范既无对应也无关联,更不包含违禁品;在体系上沦为僵尸规范;学术上采取财产性利益通说,极不妥适。刑法中财产定义仿照宪法却又极不彻底,应当重构,或借用其他法律,甚至常识中财产属性与指涉,最为妥当;或采用费雪方式,从利益、归属、交换、度量等四个侧面给予定义,以备刑法体系自洽,并在更为广阔的视野里把握新型财产及其样态,亦为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财产定义 财产性利益 权益性财产 仿照宪法 费雪方式 财产定义规范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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