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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自然意思——以给付不当得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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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文涛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50-68,共19页
民法上的意思自由一般指意思表示自由,但是当事人的意思不仅包括意思表示,还包括意思表示之外的自然意思,后者同样表达意思自由。自然意思是民事法律事实中当事人行为构成中的主观要素,其可以不考虑行为能力、不包括效果意思、不对外表... 民法上的意思自由一般指意思表示自由,但是当事人的意思不仅包括意思表示,还包括意思表示之外的自然意思,后者同样表达意思自由。自然意思是民事法律事实中当事人行为构成中的主观要素,其可以不考虑行为能力、不包括效果意思、不对外表示;虽然不依其意思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可作为法定效果之事实构成,甚至成为某些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要素。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以及与类法律行为之领域都涉及自然意思,尽管事实行为中的自然意思无法撤销,但并不绝对排斥意思表示规则的参照适用,而且仍需考虑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的特殊保护。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意思、目的约定可以归属于自然意思之范畴,在给付关系确定、正当法律根据判断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意思法律事实主观要素给付意思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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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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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启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31-140,共10页
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文章全面论述和评析了不法原因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机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我国民事立法应建立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理由和构想。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 处理机制 处理机制 法律义务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主体 给付目的 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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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给付在不当得利中的功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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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凌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65-70,共6页
围绕给付概念的争议几乎贯穿了不当得利理论发展的历程。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其核心在于给付目的。对给付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确定给付目的之行为的性质,其将给付行为中的客观要素与特定债务联结起来。当债务涉... 围绕给付概念的争议几乎贯穿了不当得利理论发展的历程。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其核心在于给付目的。对给付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确定给付目的之行为的性质,其将给付行为中的客观要素与特定债务联结起来。当债务涉及所有权移转等法律行为时,采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说,即清偿目的决定说更为合理。不当得利法中的给付目的与履行法上的清偿之确定在法律性质上应当是同一的。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依给付关系个别决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由给付者向受领者请求返还其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的利益。给付目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法律原因,给付目的无法实现即是"无法律上之原因"的体现。对给付概念的继受与不当得利体系的完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 给付目的 不当得利 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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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化到具象化:基于“目的性给付”的彩礼返还规则体系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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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婧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20-29,共10页
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下彩礼返还规则的抽象化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习俗给付”的标准模糊、“酌定”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一等问题。彩礼给付具有“目的性给付”的权利基础,在婚姻家庭关系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范体系联动下,“目的... 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下彩礼返还规则的抽象化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习俗给付”的标准模糊、“酌定”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一等问题。彩礼给付具有“目的性给付”的权利基础,在婚姻家庭关系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范体系联动下,“目的给付”“目的实现”“返还请求”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的交错。因此,“按习俗给付”的主客观认定标准也应当参酌给付目的的判断标准,从主观层面明确“登记结婚”与“共同生活”,并从客观层面区分“低价赠礼”与“高价彩礼”的二元处置机制。彩礼的“目的性给付”赋予了其人文主义下的规范性内涵,可从“契约—支付”双重分析框架下反思司法实践中的彩礼返还规则的差异化构建,在“轻契约—重支付”“契约—支付相当”“重契约—轻支付”不同类型中突出生活困难、孕育情况、过错考量不同事由的酌定参考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返还规则 目的给付 自由裁量权 登记结婚 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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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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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明斌 刘亦婷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4期1-17,共17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一个情景式的个别规则,需借助法教义学原理作检视和定位,以还原彩礼返还规范之全貌。彩礼给付是目的性给付,其给付目的具有“集合”属性,包含常态元素(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和个...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一个情景式的个别规则,需借助法教义学原理作检视和定位,以还原彩礼返还规范之全貌。彩礼给付是目的性给付,其给付目的具有“集合”属性,包含常态元素(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和个性元素。任一元素未被满足,给付目的即未全部实现,会触发男方的目的不达不当得利请求权,女方应返还与给付目的未实现范围相对应的彩礼。“给付方生活困难”因素的正当性,应在目的不达不当得利框架中理解。当事人过错原则上不应作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若彩礼已被消耗于共同生活之外,应体系化适用“得利不存在”抗辩规则。后民法典时代的解释论作业,应重视法教义学体系对司法解释中情景式规则的规范还原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礼返还 目的给付 给付目的 目的不达不当得利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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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的不当得利返还——从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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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演嘉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1期150-178,共29页
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 在所谓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当所清偿之债务不存在时,就不当得利之返还学说上存在“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和“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相同处理”两种观点。由于两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使上述案型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的判定存在争议。通过厘清“指示”的真正涵义可知,将上述案型与“指示给付”相同处理是不可行的;而基于尊重生活实际、避免评价矛盾之考量,“与普通的第三人清偿作相同处理”也难具正确性。事实上,债务人启动的第三人清偿之所以在不当得利返还方向上争议不断,是因为主流学说将第三人清偿的不当得利返还效果不当地设置为了直索。为了彻底解决上述案型在得利返还上的困境,更是为了保障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消除评价矛盾,应摒弃直索模式,将不当得利的返还模式改为跨角。与这一价值判断相适应,在教义学上可认为,第三人清偿的给付目的虽由第三人作出,但在对价关系,第三人的给与应作为假想债务人对假想债权人的给付。当所清偿之债务关系不存在时,应由假想债务人向假想债权人主张得利返还。第三人的直索主张,仅在例外情况下始应得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清偿 债务不存在 给付目的 给付关系 返还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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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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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1-28,共8页
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 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行政给付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行政给付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行政给付效率,特别是有助于建立行政主体与给付相对人合作型行政。在行政给付程序设计上,究竟是以申请人为本位还是以行政机关为本位,或者以利益平衡为追求指向,既能兼顾尊严和公平,又能实现效能,行政机关给付目的的取舍相当重要。我国社会救助立法中的行政给付程序制度诸多不足,必须在《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中予以完善增加受助对象的权利条款;倡导"亲民"行政程序;扩大听证程序在社会救助中的适用;规范社会救助的调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救助 行政给付 行政程序 给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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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之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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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中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107-121,共15页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 以罗马法上的返还诉形式为基础,“明知的非债清偿”的适用范围在近现代民法法系上形成了德国、法国、意大利三种不同的解释模式。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在三种模式下的解释效果均不理想,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会陷入适用范围过窄的困境,意大利模式则解释难度过大。一般性地将“明知的非债清偿”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事由在当代并非先进。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自愿替他人还债”。习惯上的赠与行为、主观无价值的给付以及恶意阻碍给付目的成就可分别通过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985条不当得利之得利要件的主观化解释以及第159条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反向推定规则的解释达到排除返还的效果。特定场合下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强迫交易则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为不当得利的除外条款。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在两种规制方案中作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非债清偿 给付目的不达 不法原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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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前赔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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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震 黄淳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7期37-40,共4页
刑事诉前赔偿具有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给付行为,也就存在成立给付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基于我国法律和理论通说所坚持的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性原则,具体的刑事诉前赔偿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刑事诉前赔偿具有刑事与民事的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种给付行为,也就存在成立给付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基于我国法律和理论通说所坚持的物权变动有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债权性原则,具体的刑事诉前赔偿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刑事诉前赔偿在刑事与民事上都欠缺给付目的;二是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在刑事诉前赔偿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财产返还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标的为债而发生同质返还,或赔偿标的为非债但返还标的为债,则财产返还请求人因此而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前赔偿 不当得利 给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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