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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必要性及进路探析
1
作者 孙思诺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1期49-51,共3页
算法共谋作为算法滥用的主要表现,具有形式多样化、易达成和结构稳定等特征,包括信使类算法共谋、轴辐类算法共谋、预测类算法共谋等多种形式。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需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建立算法透明化原则和追责机... 算法共谋作为算法滥用的主要表现,具有形式多样化、易达成和结构稳定等特征,包括信使类算法共谋、轴辐类算法共谋、预测类算法共谋等多种形式。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需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建立算法透明化原则和追责机制,同时构建涵盖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多元监管体系,以全面分析算法共谋的反垄断问题,提出有效的规制路径,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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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主观联系标准构建:从主体依赖性迈向算法交互性
2
作者 苏新建 沈运峰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36-49,156,共15页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分别引入美国与欧盟司法实践中的“信息交流说”与“知悉规则”,作为互联网共谋行为经营者主观联系的认定标准,从而将算法共谋问题推至我国反垄断法实践与理论的前台。学理上,算法共谋行为可分为信使型共...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分别引入美国与欧盟司法实践中的“信息交流说”与“知悉规则”,作为互联网共谋行为经营者主观联系的认定标准,从而将算法共谋问题推至我国反垄断法实践与理论的前台。学理上,算法共谋行为可分为信使型共谋、轴辐协议型共谋、可预测代理型共谋和电子眼型共谋。无论何种类型,反竞争共谋关系的形成都取决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而算法程序的广泛使用深刻改变了经营者之间的依赖关系。依据博弈论对依赖关系的解释,算法时代经营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由“人—人”依赖性转变为“人—机”控制关系下的算法交互关系。规范算法共谋行为的理论路径为,通过“人—机”控制关系与算法交互关系的结合来构建算法共谋中的经营者主观联系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信息交流说 知悉规则 依赖理论 博弈论 算法交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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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探索 被引量:4
3
作者 王亚萍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19-127,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独特运作机理导致传统反垄断规制路径僵化无力,主要表现为行为认定困难和行政规制受阻两种法律困境,这无疑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革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利用算法优势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性,若要真正发挥法律禁止效能,就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予以重塑。以价值理念重塑为前提,探索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路径,进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默示算法共谋 温和性反垄断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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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
4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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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
5
作者 贺丹丹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期41-43,共3页
对算法共谋的研究应当借鉴传统构成要件体系,厘清算法共谋对《反垄断法》的冲击。算法共谋的构成要件中,算法主体要件仍为使用者与算法生产商。算法共谋侵犯的客体要件,应当以消费者福利为判断标准。客观要件中的共谋合意是证明难点,应... 对算法共谋的研究应当借鉴传统构成要件体系,厘清算法共谋对《反垄断法》的冲击。算法共谋的构成要件中,算法主体要件仍为使用者与算法生产商。算法共谋侵犯的客体要件,应当以消费者福利为判断标准。客观要件中的共谋合意是证明难点,应当放宽对证明合意的要求。从算法共谋预防、认定、救济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算法共谋的规制体系,明确算法共谋的责任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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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挑战与对策
6
作者 高建成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0-100,共11页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 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默示共谋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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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语境下轴辐协议的反垄断规制——以网约车平台轴辐类算法共谋模式为例
7
作者 张思涵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1-55,共5页
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资本等迭代产生的平台经济,与垄断风险相伴而生,以致遏制公平竞争活力。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已作出规定,但具体操作规则仍不明晰。以网约车平台经济为例,平台提供相同算法使其与司机对车费定价达成纵向合谋,并使各... 基于大数据、智能算法、资本等迭代产生的平台经济,与垄断风险相伴而生,以致遏制公平竞争活力。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已作出规定,但具体操作规则仍不明晰。以网约车平台经济为例,平台提供相同算法使其与司机对车费定价达成纵向合谋,并使各司机通过协同行为对市场价格竞争达成横向合谋,形成了具有特殊性的轴辐共谋。相应的破题路径在于建构三道递进式轴辐类算法共谋处理机制,即识别机制、启用机制与追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轴辐协议 平台经济 算法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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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张力与规制路径
8
作者 张弛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0期25-28,共4页
本文深入探讨了算法共谋现象及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分析了对现有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的挑战。在缺乏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的背景下,提出应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垄断协议进行宽泛解释,以遏制算法共谋行为。讨论了算法共谋的不同... 本文深入探讨了算法共谋现象及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分析了对现有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的挑战。在缺乏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的背景下,提出应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垄断协议进行宽泛解释,以遏制算法共谋行为。讨论了算法共谋的不同类型及其与垄断协议的关联,并提出了构建协同行为标准、探索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针对算法本身建立规制路径等对策。强调了加强算法伦理和机制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建立专业执法队伍的必要性,以适应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算法 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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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以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的意思联络认定为视角
9
作者 韩仪博 梁家悦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4期4567-4572,共6页
算法技术的发展使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成为现实可能,算法决策的独立性和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以垄断协议规制共谋时无法证明合意的存在。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必须依靠合意的要约和承诺的表现,考察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敏感信息共享和同步价格调... 算法技术的发展使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成为现实可能,算法决策的独立性和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以垄断协议规制共谋时无法证明合意的存在。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必须依靠合意的要约和承诺的表现,考察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敏感信息共享和同步价格调整,确认上述行为包含心照不宣的彼此协商,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意思联络。The development of algorithm technology makes collusion of self-learning algorithms a real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algorithm decision-making and the concealment of behavior make it impossibl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consensus when regulating collusion with monopoly agreemen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age,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the performance of consensual offers and acceptances, examine the sharing of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synchronous price adjustments by operators, and confirm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acts include tacit mutual negotiation to comprehensively determine whether there is a communication of int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主学习类算法 算法共谋 意思联络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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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模式下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问题研究——以网约车为例
10
作者 黎轩松 《争议解决》 2024年第6期112-118,共7页
网约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下的典型行业,能够作为平台用工模式轴辐型算法共谋的规制问题的研究对象。适用现有反垄断法规定进行规制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模糊、欠缺意思联络要件导致无法对共谋行为进行认定的难题,在进行法律责... 网约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下的典型行业,能够作为平台用工模式轴辐型算法共谋的规制问题的研究对象。适用现有反垄断法规定进行规制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模糊、欠缺意思联络要件导致无法对共谋行为进行认定的难题,在进行法律责任分配时也会产生两难困境。为了有效规制网约车算法共谋行为,应秉承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区分不同模式平台司机间法律关系,借鉴域外经验通过舍弃意思联络要件或者扩大解释认定共谋行为,在维护司机权益基础上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轴辐型算法共谋 平台用工 网约车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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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边界的确定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39
11
作者 李丹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3-112,共10页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算法规制 谦抑 反垄断法 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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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共谋的规制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被引量:34
12
作者 殷继国 沈鸿艺 岳子祺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33-41,共9页
作为一种新型的共谋形式,算法共谋的技术性、稳定性、智能化和隐蔽性特征使得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面临诸多困境。在价值层面存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的权衡困境,在意思联络的认定上存在证明难问题,在识别共谋和收集证据上存在技术... 作为一种新型的共谋形式,算法共谋的技术性、稳定性、智能化和隐蔽性特征使得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面临诸多困境。在价值层面存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的权衡困境,在意思联络的认定上存在证明难问题,在识别共谋和收集证据上存在技术性困境,在责任承担上存在归属和分配难题。为有效规制算法共谋行为,需要在价值层面兼顾经济效率与实质公平、经营自由与市场秩序,从源头引导、过程监管和结构规制三个维度构建多元规制体系,适度扩展意思联络的认定标准,明确算法共谋责任的归属和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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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学习型算法共谋的事前预防与监管 被引量:10
13
作者 王健 吴宗泽 《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第2期147-158,160,共13页
近年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学习型算法在信息推荐、动态定价情境下显现出如价格歧视、性别歧视等异常,逐渐引发学界对自主学习型算法问题的担忧。囿于自主学习型算法的不透明性及行为隐蔽性,往往难以在反垄断执法、司法层面对其予以及... 近年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自主学习型算法在信息推荐、动态定价情境下显现出如价格歧视、性别歧视等异常,逐渐引发学界对自主学习型算法问题的担忧。囿于自主学习型算法的不透明性及行为隐蔽性,往往难以在反垄断执法、司法层面对其予以及时、有效规制。因而须依据自主学习型算法自身特点构筑起合法、有效的事前管控路径,从技术监管、数据控制、算法审核等层面对自主学习型算法加以规制,及时遏止自主学习型算法共谋不当影响的出现和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共谋 技术监管 事前管控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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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研究 被引量:3
14
作者 蒋慧 蔡尚轩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90-95,共6页
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日趋严重,亟须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面对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原有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存在固有竞争分析工具适用效果不佳、共谋事实认定困难、共谋主体难以有效归责等困境。因此,有必... 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日趋严重,亟须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面对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原有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存在固有竞争分析工具适用效果不佳、共谋事实认定困难、共谋主体难以有效归责等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正确区分轴心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对现有的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规制路径进行优化,应坚守包容审慎的理念,针对现有的竞争分析工具与事实认定方法进行改良,并通过明晰责任承担主体,明确责任分配等方式对归责体系进行完善,以期达致对网约车平台轴辐型算法共谋的有效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算法共谋 算法治理 轴辐协议 网约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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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被引量:57
15
作者 李振利 李毅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73-82,共10页
算法共谋是当今世界反垄断规制的最大的难题,主要的原因在于如何发现共谋和缺乏主观意图下的算法共谋的法律认定和判断上。数字经济形成的极度透明的市场,使垄断协议概念在数字经济中局限化,挑战了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算法共谋违法的判断... 算法共谋是当今世界反垄断规制的最大的难题,主要的原因在于如何发现共谋和缺乏主观意图下的算法共谋的法律认定和判断上。数字经济形成的极度透明的市场,使垄断协议概念在数字经济中局限化,挑战了反垄断执法机关对算法共谋违法的判断标准。被称为黑匣子的隐蔽、不透明的算法技术,增加了识别利用人工智能手段进行算法共谋的难度。算法共谋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使人类和机器的责任模糊化。本着谦抑性地干预算法共谋的谨慎态度,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规制算法共谋的监管措施,以期实现保护自由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促进创新平衡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透明度 黑匣子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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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行为视阈下默示算法共谋的挑战与优化 被引量:2
16
作者 贺斯迈 侯利阳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88-94,共7页
算法的广泛商用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经营者实施合谋的门槛,增加了合谋成功的风险和概率,因而逐渐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重点。算法共谋可以使得合谋者通过信息技术的传递更为便捷地进行意思交流,甚至超越了垄断协议对于寡头垄断... 算法的广泛商用在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降低了经营者实施合谋的门槛,增加了合谋成功的风险和概率,因而逐渐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重点。算法共谋可以使得合谋者通过信息技术的传递更为便捷地进行意思交流,甚至超越了垄断协议对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限制,从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适用的一大挑战。无论是垄断协议还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都难以直接应用到算法共谋的场景。但算法默示共谋本质上不是“新型合谋”,并未超出现行反垄断法的约束框架。通过梳理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协同行为是应对形态复杂、行为隐蔽的算法默示共谋最有效率的制度选择。因此,秉持着“有效竞争与有为政府”的建设目标,优化协同行为制度成为规制算法默示共谋的首选,在现有分析框架中增加对技术要素的考量可以最大化发挥制度的效率优势以化解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负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行为 算法共谋 行为一致性 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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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算法共谋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2
17
作者 丁国峰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27-136,共10页
以算法、算力和大数据为重要支撑的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算法驱动的人工智能被动地或基于“自主意识”主动地“窥视”“干预”用户偏好。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算法,在没有广泛社会关切和完备法律... 以算法、算力和大数据为重要支撑的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算法驱动的人工智能被动地或基于“自主意识”主动地“窥视”“干预”用户偏好。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算法,在没有广泛社会关切和完备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可能悄然进行着共谋垄断行为,而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手段对此领域适用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数字经济下异种平台市场的合并,也能形成加剧共谋、限制竞争的态势。数据的爬取作为共谋的基本手段,既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也便利了算法共谋。在算法运行下平台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有必要从实现的方式、参与的主体、产生的结果等方面入手,运用比例原则,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谦抑监管;借鉴国外相关案例和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现状加快人工智能相关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限制竞争 效益分析 比例原则 谦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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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科学应对算法共谋的对策思考 被引量:1
18
作者 兰天 何彦青 +1 位作者 吴振峰 郑明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2年第3期41-45,76,共6页
“算法共谋”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垄断共谋问题的新形式,数据驱动下的算法共谋更难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或证实,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的危害也可能更大。本文介绍算法共谋的概念内涵及其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深入分析国外应对算法共谋的... “算法共谋”是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垄断共谋问题的新形式,数据驱动下的算法共谋更难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或证实,对市场公平竞争带来的危害也可能更大。本文介绍算法共谋的概念内涵及其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深入分析国外应对算法共谋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科学应对算法共谋的对策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人工智能 算法共谋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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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5
19
作者 尚正茂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3-71,共9页
智能算法在现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泛化利用,打破了传统垄断协议场景中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因应谱系,有必要依循算法的技术性本源,对其行为认定进行要素分离并释明。在主体要件中,“形式标准”下算法共谋的适格主体仍是算法设计者和应... 智能算法在现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泛化利用,打破了传统垄断协议场景中行为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因应谱系,有必要依循算法的技术性本源,对其行为认定进行要素分离并释明。在主体要件中,“形式标准”下算法共谋的适格主体仍是算法设计者和应用者,二者在技术中立视角下分别适用“功能中立”和“合理距离”的判断标准;在行为要件中,限制竞争的“合意”依然是认定算法共谋型垄断协议的基准要件,需依据算法间“信息交流”的内容识别与场景类型来推定算法共谋的“合意”存在;在效果要件中,应依循消费者福利标准评估定价算法的新型共谋样态,基于经济效果分析考察其能否适用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技术中立 消费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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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以默示算法共谋为场景的探索 被引量:17
20
作者 刘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58-71,共14页
以默示算法共谋为代表的算法垄断加剧了法律规制相较于算法科技的滞后性。传统算法解释权主要侧重于对算法施以合同为基础的私权规制,但其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是一种脱胎于传统算法解释权... 以默示算法共谋为代表的算法垄断加剧了法律规制相较于算法科技的滞后性。传统算法解释权主要侧重于对算法施以合同为基础的私权规制,但其对于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保护显得捉襟见肘。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是一种脱胎于传统算法解释权的新型数据治理工具,具有启动主体上的双向多元特征,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多元公私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算法合作共治,并将算法解释和算法审查有机结合,开展算法规制和算法救济层面的实质审查。应从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的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解释原则与解释标准、解释审查机制的科学构建,以及修改垄断协议相关法律制度等维度,实现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更优的数据治理绩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默示算法共谋 算法垄断 算法解释权 双向驱动型算法解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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