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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适用的悖反与修正 被引量:1
1
作者 白冰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3期57-64,共8页
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得以基本确立,历经40余年保持相对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应当对此类规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该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对一审程序违... 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即得以基本确立,历经40余年保持相对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应当对此类规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该规定的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对一审程序违法施加以否定的评价,赋予其程序性法律后果,同时也是事后审查制上诉审构造的体现。在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存在普遍性的虚置、选择性的滥用、适用上的神秘三大悖反现象。在该规定的适用修正上,应当重申该规定维护程序公正基本结构、捍卫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基本理念,通过典型案例不断阐发该规定的核心内涵,并通过程序说理约束裁判权的恣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程序说理 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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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裁判程序违法司法赔偿
2
作者 丁子一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49-54,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以及非常有限的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支持民事裁判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的很多违法裁判情形都不在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以及非常有限的民事司法赔偿。国家赔偿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支持民事裁判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的很多违法裁判情形都不在民事司法的赔偿范围内。把所有的民事违法裁判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将民事裁判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纳入我国民事司法赔偿的适用范围,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司法赔偿制度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民事裁判程序违法 民事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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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司法控制——实证检视与标准重塑
3
作者 章楚加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67-77,共11页
由于现行环评法律规范未对公众参与的步骤、形式、环节等程序要件进行明确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认定结论不一,形成了严格法定程序标准、重大利益损害标准、程序性环境权利保护标准等不同类型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程... 由于现行环评法律规范未对公众参与的步骤、形式、环节等程序要件进行明确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对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认定结论不一,形成了严格法定程序标准、重大利益损害标准、程序性环境权利保护标准等不同类型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程序裁量空间因概括性授权立法而被放大的客观事实,针对公众参与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从程序规范要件审查转向行政判断过程审查,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件作为司法审查的形式标准,以是否偏离法律授权之目的、考虑因素是否适当与必要、是否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对重要的程序性环境权利产生影响作为司法审查的实质标准.通过对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程序裁量的多面向性加以拘束,增进对程序性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参与 程序违法 程序裁量 司法审查标准 程序性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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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4
作者 雷雨微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14期185-187,共3页
在法学界,程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应的行政程序会有相应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关注行政结果的处理,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过程的运行。一个国家关于相关程序规定的方式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 在法学界,程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应的行政程序会有相应的责任。我们不仅仅要关注行政结果的处理,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过程的运行。一个国家关于相关程序规定的方式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规定。本文列举了两个案例“检验站强制拆除案”“程某治安拘留案”来解释重视行政程序的重要性。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形成赔偿的主要条件之一,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国家赔偿 因果关系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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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的完善 被引量:1
5
作者 饶常林 《唯实》 2004年第7期50-53,共4页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 ,应区分不同的程序 ,不同的情况 ,确定...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 ,应区分不同的程序 ,不同的情况 ,确定无效、撤销、补正、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不同的法律责任实现形式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 法律责任 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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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引量:4
6
作者 张显伟 孟凡麟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0-113,共4页
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方面,但应厘定法定程序法的外延,明确区分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裁判。一般行政程序应遵守公平、公开、相对方参与等行政程序的基本理念,违反了这些基本理念,也应视... 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方面,但应厘定法定程序法的外延,明确区分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裁判。一般行政程序应遵守公平、公开、相对方参与等行政程序的基本理念,违反了这些基本理念,也应视作严重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同样须承担违法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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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被引量:12
7
作者 王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78-191,共14页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 程序瑕疵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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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研究——反思与重建 被引量:9
8
作者 袁锦凡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86-193,共8页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 我国基于刑事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制度在发回重审的条件和发回重审的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及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我国应该以兼顾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效率三种价值的实现为指导思想,重构基于刑事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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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程序违法法律风险的平衡 被引量:1
9
作者 任华哲 马啸晨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40-544,共5页
刑事程序违法现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处于追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所承担的程序违法法律风险有限,同时处于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改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学习域外先进的诉讼平衡观念,同时... 刑事程序违法现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处于追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所承担的程序违法法律风险有限,同时处于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改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学习域外先进的诉讼平衡观念,同时也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程序违法 法律风险 诉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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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被引量:8
10
作者 杨小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6-70,共5页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 行政行为因为程序违法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个制度存在着前提不正确,忽视程序独立价值、诉讼价值、原告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等缺陷。这种无限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制度和理论应当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主要有:事实限制、法律规范限制、程序限制、权力限制、判决限制和违法限制。行政诉讼制度应据此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也应规定这些限制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撤销 重作行政行为 法律规制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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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程序违法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11
作者 孟凡骞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5期99-109,共11页
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的违法现象呈现出两种形态:讯问程序违法与讯问方法违法.在当前侦查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讯问更多表现为讯问程序违法,而且与讯问方法违法相比,讯问程序违法更少受到关注,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更少受到制... 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的违法现象呈现出两种形态:讯问程序违法与讯问方法违法.在当前侦查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讯问更多表现为讯问程序违法,而且与讯问方法违法相比,讯问程序违法更少受到关注,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更少受到制裁.讯问程序违法的发生具有结构性原因,如规制侦查讯问活动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违法侦查讯问难以发现与难以证实,公安机关侦查讯问资源不足等.刑事司法需要采取措施应对侦查讯问程序违法,包括完善违法侦查讯问的法律制裁、落实侦查讯问活动的过程监控与客观记录、适度分离部分侦查讯问程序工作、合理配置侦查讯问的人力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侦查讯问 讯问程序违法 讯问方法违法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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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裁判类型之再探讨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义松 丁扬霈 《行政与法》 2016年第5期75-81,共7页
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裁判类型,现行法律规定分为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两种。《行政诉讼法》修订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处理行政程序违法但实体正确的行政行为的最优选择;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予以了重新... 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裁判类型,现行法律规定分为撤销判决和确认违法两种。《行政诉讼法》修订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处理行政程序违法但实体正确的行政行为的最优选择;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予以了重新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成为针对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新型处理办法。但着眼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合法性理论的检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程序违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 公定力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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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之审视 被引量:3
13
作者 张启江 《时代法学》 2020年第5期53-64,共12页
在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的情形下,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更易脱离法定程序轨道,给征收补偿安置结果的公正公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总结提炼司法实践中的征收程序违法类型,并结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 在没有明确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的情形下,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更易脱离法定程序轨道,给征收补偿安置结果的公正公平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总结提炼司法实践中的征收程序违法类型,并结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分析后得出,只有通过立法来设置必要的惩罚性后果条款,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坚持结果和行为完整性并行的裁判标准,方可避免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遭到侵害,进而确保征收补偿安置的实体正义之车“轮”在征收程序正义之“轨”上合法运行而抵达公平公正的终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 土地征收 程序违法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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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 被引量:6
14
作者 李元起 郭庆珠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13-17,共5页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 ,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 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 ,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是行政程序的目的属性和手段属性、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冲突 ;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的需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考量 ,补正由法律明确规定 ,并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实现形式相对单一 ,可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为契机全面建构中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补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 实现方式 补正 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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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 被引量:2
15
作者 张显伟 《前沿》 2005年第10期122-125,共4页
学界对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的研究局限于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基本方面,但应厘定法定程序“法”的外延,明确区分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裁判。一般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应遵守公平、... 学界对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的研究局限于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基本方面,但应厘定法定程序“法”的外延,明确区分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裁判。一般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应遵守公平、公开、相对方参与等行政程序的基本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程序违法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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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2
16
作者 张遂 雷建国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86-90,共5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依程序行政",是否依程序行政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这导致了"人间悲剧"的不断上演,因此,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依程序行政",是否依程序行政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这导致了"人间悲剧"的不断上演,因此,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原则及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结果这几个方面作一番探讨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 法定行政程序 强制性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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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情形下的补正制度构建 被引量:1
17
作者 石贤平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27-131,共5页
在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成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重视行政程序是现代国家法治的基本要义。行政权的运行往往容易无视行政程序。补正是对于那些欠缺一定行政程序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的轻微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 在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成为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重视行政程序是现代国家法治的基本要义。行政权的运行往往容易无视行政程序。补正是对于那些欠缺一定行政程序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的轻微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事后的补救,使得该行为回复到程序完满状态,从而消除其违法性,并成为合法行政行为。补正制度有着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法理基础,在我国的命运可谓坎坷沉浮,曾经有过法律明确规定,后又被删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重新规定了补正制度。就司法实践而言,我国法院已经认同了程序补正和轻微瑕疵程序"自愈"的观念并出现了很多与补正有关的司法判例。未来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时应该认真建构补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程序 制度建设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补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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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发回重审的应有程序违法事由 被引量:2
18
作者 占善刚 欧力为 《时代法学》 2020年第2期20-27,共8页
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 现行法律中民事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具体程序违法情形的识别存在困难。为维护民事诉讼的安定性,减少对发回重审的滥用,应从对诉讼原则的违背与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两个维度出发,重新构建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违背当事人法定参与原则的程序违法情形需要发回重审,对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及审级利益的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则不需要发回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 诉讼原则 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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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条件——域外认知&中国立场 被引量:1
19
作者 袁锦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3期59-65,共7页
发回重审是重要的程序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它对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充分条件;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判决、并且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才会导致... 发回重审是重要的程序违法的制裁与救济机制,它对于维护程序的公正、实现程序的独立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程序违法不是发回重审的充分条件;只有程序违法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或者可能影响判决、并且已经在原审中被及时提出过异议,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充分条件 中国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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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与非法利益的法律冲突——从我国立法尚未定论的可诉性难题谈起 被引量:1
20
作者 江凌燕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57-61,共5页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依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有明确定论,学界对此各持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方面不属于行政法所明定的受诉范围,除非行政决定本身无效,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依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有明确定论,学界对此各持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一方面不属于行政法所明定的受诉范围,除非行政决定本身无效,原则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违法与非法利益的法律冲突中,一方面"不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不法利益的存在并不代表其就可以被非法剥夺,拥有不法利益的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依然是存在的。所以,解决冲突一是程序违法的补正,二是对程序违法者法律责任追究与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非法利益 程序违法 可诉性 赔偿 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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