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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工作与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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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敬 《天津科技》 1995年第6期18-19,共2页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并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另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职工作 非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 润滑油分配器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专利法 汽车消声器 技术资料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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