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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1
作者 熊皓 《法律与监督》 2006年第6期48-48,共1页
基本案情: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 基本案情: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导游,每介绍一场,由旅行社向餐协介绍人支付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介绍费,参观后导游又将游客带回餐协介绍人的餐馆吃饭消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强迫交易 行为构成 景区经营 旅行社 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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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罪探讨 被引量:5
2
作者 谢治东 《学术论坛》 2001年第2期41-44,共4页
本文根据我国 1 997年修订的刑法第 2 2 1条的规定 ,运用刑法理论 ,并结合外国刑事立法 ,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初步研究 ,具体分析了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并对刑事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 构成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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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
作者 吴占英 《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4期61-65,共5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现行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本文就该罪的沿革、概念、特征、适用。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 刑法 中国 构成特征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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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记者是滥用警权
4
《证券导刊》 2013年第39期9-9,共1页
据媒体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近日被长沙警方跨省以“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名义抓走。上周三,长沙警方称,之所以刑拘陈永洲,是通过《新快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所发表的18篇中联重科负面文... 据媒体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近日被长沙警方跨省以“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名义抓走。上周三,长沙警方称,之所以刑拘陈永洲,是通过《新快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所发表的18篇中联重科负面文章(陈永洲署名的有14篇),认定陈永洲“捏造”了涉及中联重科的三项主要事实,并称对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了鉴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记者 《新快报》 中联重科 媒体报道 财务问题 警方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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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视角下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谢雄伟 施雄文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9期44-51,共8页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并非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否定的形式,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科处刑罚。但是刑法对滥用言论自...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并非仅仅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而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障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以否定的形式,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科处刑罚。但是刑法对滥用言论自由行为的处罚,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此,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为视角,由抽象到具体,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分析在具体的罪名中应如何维护言论自由与刑法适用之间的界限。简而言之,刑法应明确其权力行使延伸的边界,避免滥用刑法对言论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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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范适用——以比例原则为分析语境 被引量:1
6
作者 孙文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5-23,共9页
网络言论的纷繁复杂与重刑化的司法倾向影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导致此罪适用的扩张。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应当引入具有过滤“超额治理机制”作用的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指导,即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 网络言论的纷繁复杂与重刑化的司法倾向影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导致此罪适用的扩张。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应当引入具有过滤“超额治理机制”作用的比例原则进行规范与指导,即通过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等三项具有递进关系的子原则进行逐项审查。依适当性原则,此罪只适用于损害程度达到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依必要性原则,此罪应根据危害程度来选择对行为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依均衡性原则,此罪的适用需注重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作用以及对公民监督批评权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比例原则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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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7
作者 蒙军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35-37,共3页
本文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特征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特征 构成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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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被引量:8
8
作者 王庆民 徐莹 蒋熙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年第4期65-69,共5页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 构成特征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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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商业谣言的法律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 被引量:8
9
作者 卢建平 司冰岩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网络商业谣言大行其道,已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刑法进行有效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目前刑法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如立法粗疏,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很少;刑法与前置法难以衔接;罪量标准适用... 网络商业谣言大行其道,已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迫切需要刑法进行有效规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例,目前刑法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如立法粗疏,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很少;刑法与前置法难以衔接;罪量标准适用不统一等。对此,应树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严密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同时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前置条款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商业谣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事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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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理解与把握——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评析
10
作者 田宏杰 孙利国 《人民检察》 2022年第22期49-52,共4页
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规制原理和犯罪认定机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及他人的商誉权,如果仅侵害他人的商誉权,但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不能论之以该罪。在行为构造上,“捏造并... 立足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规制原理和犯罪认定机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保护法益是正当市场竞争秩序及他人的商誉权,如果仅侵害他人的商誉权,但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不能论之以该罪。在行为构造上,“捏造并散布”是指“捏造”和“散布”兼具,仅有其中一个行为的,不在该罪规制范围“;他人”原则上应是具体、特定的人或单位,不宜扩大理解为某类行业、产品;“重大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只可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至于“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依据同类解释规则,结合个案予以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法本质 行为构造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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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解析 被引量:5
11
作者 石泉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14-16,共3页
修订后刑法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围绕该罪的适用争议较多,本文从该罪罪状、行为形式等方面入手,对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构成 法律适用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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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中反向刷单行为的刑事问题探究
12
作者 朱泥瑄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4期4363-4369,共7页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网购已经成为民众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电商发展势头也逐渐向好,电商在逐利的同时,矛盾也显现出来。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间接提升自己的利益,采用反向刷单手段来攻击竞争商家的信用评价。一是因为反向刷单... 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网购已经成为民众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电商发展势头也逐渐向好,电商在逐利的同时,矛盾也显现出来。一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间接提升自己的利益,采用反向刷单手段来攻击竞争商家的信用评价。一是因为反向刷单隐蔽性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特点,二来是电商平台监管不严、主体诚信缺失,还有法律规定模糊,民法、行政法和行业制度对反向刷单的打击并未取得成效,适用刑事手段规制反向刷单行为刻不容缓。学界对反向刷单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罪的争议最大,从实质解释和立法目的出发,再结合时代背景,反向刷单行为适用上述罪名有很大可能。最后从实际出发,结合学者建议,增设新罪名直接保护信用评价机制,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同时要加强罚金作用,有效抑制反向刷单现象。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net, online shopping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way of life for people. The development momentum of e-commerce has gradually improved, and while e-commerce is pursuing profits, contradictions have also emerged. In order to attack competitors, some merchants indirectly enhance their own interests, using reverse brush single means to attack the credit evaluation of competitive merchants. One is because of the hidden nature of reverse brushing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reat social harm, the second is the lack of strict supervision of e-commerce platforms, the lack of integrity of the main body, and vague legal provisions, civi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industry system to combat reverse brushing has not achieved results,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means to regulate reverse brushing behavior is urgent. The academic circles have the most controversy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verse brushing to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the crime of damaging commercial reputation and commercial reputation. From the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ve purpose, combined wi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Times, it is very possible to apply the reverse brushing behavior to the above crimes. Finally, from the actual point of view, combined with the suggestions of scholars, the addition of new charges to directly protect the credit evaluation mechanism, or the introduc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role of fines,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phenomenon of reverse brushing.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 破坏生产经营 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增设新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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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中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
13
作者 何炳楠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4期2246-2252,共7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关键的新经济增长领域。信用是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突出问题。所谓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多次虚构交易或... 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关键的新经济增长领域。信用是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的突出问题。所谓刷单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多次虚构交易或编造评价等方式,影响网络商家信用水平的行为。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并不统一。在现阶段若采取新增设罪名的做法,缺少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可能存在一定问题。相反选择适用现有罪名,是一条更具合理性的规制路径。具体而言,刷单炒信行为不能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该优先依据行为类型进行具体评价。反向型刷单炒信行为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的罪行,而正向型刷单炒信行为则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只有在特殊罪名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刷单炒信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e-commerce has become a key new economic growth area in our country. Credit is an important pillar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 order to seriously disrupt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it has become a prominent problem in the governance of new cybercrimes. The so-called “brush single speculation”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influencing the credit level of online merchants through multiple fictitious transactions or fabricated evaluations on e-commerce platforms. At presen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path of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is not uniform. At this stage, if we adopt the method of adding new charges, it lacks sufficient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and there may be some problems. On the contrary, choosing to apply the existing charges is a more reasonable regulatory path. To be specific, the brush-single speculation is not applicable to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should give priority to specific evaluation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behavior. The reverse type of trading trading may constitute a crime of false advertising, while the positive type of trading trading may constitute a crime of damaging commercial reputation and commodity reputation. Only in the case of special charges do not apply, can be fou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s a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刷单炒信 刑法规制 虚假广告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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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偿行为的刑事责任辨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陈堂发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78-83,共6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新闻有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满足的要件为: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毁损声誉的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侵害行为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记者有偿新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qu...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新闻有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满足的要件为:媒体舆论是否充当商业不正当竞争工具;毁损声誉的结果是否出于直接故意;侵害行为所担之责是否符合"罚当其过"。记者有偿新闻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受贿罪",虽然司法实践对敲诈勒索罪、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可替换性,但适用受贿罪的案件比例增多,表明法律机关打击有偿新闻的力度增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而非主动索贿构成"受贿罪"的要件。正面典型报道中的交易行为属非索贿型受贿罪,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条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成为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有偿 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 损害商业信誉罪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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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网络谣言治理分析 被引量:2
15
作者 郑承友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4期97-98,共2页
今年,“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红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谣言制造者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新快报》记者刘虎被指控在微博造谣传谣涉嫌诽谤罪被批捕,《新快报》记者陈永洲... 今年,“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红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谣言制造者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新快报》记者刘虎被指控在微博造谣传谣涉嫌诽谤罪被批捕,《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刑事拘留。上述案件引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网络造谣传谣之间界限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 治理分析 损害商业信誉罪 《新快报》 刑事拘留 非法经营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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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拷问执政能力 被引量:1
16
作者 刘保全 《新闻爱好者》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1,共1页
在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的同时,阻挠舆论监督的各种行为也在现实中频频上演。近年来,有关新闻媒体和记者被殴打、被围堵、被通缉、被封杀、被辱骂的消息接连不断。2010年7月23日,因连续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 在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的同时,阻挠舆论监督的各种行为也在现实中频频上演。近年来,有关新闻媒体和记者被殴打、被围堵、被通缉、被封杀、被辱骂的消息接连不断。2010年7月23日,因连续报道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予以网上通缉。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已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舆论监督 执政能力 损害商业信誉罪 《经济观察报》 拷问 2010年 社会共识 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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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谈起 被引量:4
17
作者 刘松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3期34-37,共4页
以一起利用BBS破坏生产经营案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着重比较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异同,并进而展开了对刑法条文中不确定含义词语——“其他”、“等”的探讨。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品声誉 破坏生产经营 司法机关 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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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护犊子”
18
作者 王建珂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99-99,共1页
"护犊子"是对记者不良作为的姑息和纵容,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不利于记者健康成长。广东《新快报》2013年10月23日在头版刊发报道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26日,... "护犊子"是对记者不良作为的姑息和纵容,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不利于记者健康成长。广东《新快报》2013年10月23日在头版刊发报道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播出报道:身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陈永洲面对镜头表示"认罪悔罪",承认"因为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违背了新闻操守"。此事已经过去多时,留给人们的教训,仍然值得深思。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带走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商业信誉罪 《新快报》 长沙市 财务问题 中联重科 记者 公信力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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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的时代意义与记者定位
19
作者 乔新生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0期9-11,共3页
2014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先后发表10多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报道,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向办案民警交... 2014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先后发表10多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报道,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向办案民警交代自己受人指使收受钱财发表这些失实报道,司法机关据此作出判决。这是新闻记者涉嫌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件充分反映出当前我国新闻记者生存的窘迫状况,同时也折射出传统思维定势和不良的法律意识正悄然地破坏中国的新闻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记者定位 法治中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损害商业信誉罪 意义 新闻记者 《新快报》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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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
20
作者 姚恩育 《浙商》 2010年第16期20-20,共1页
7月27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罪名是刑法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两天后,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仇子明采取的刑... 7月27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罪名是刑法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罪”。两天后,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对仇子明采取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浙江 《经济观察报》 损害商业信誉罪 上市公司 公安局 关联交易 刑事拘留 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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