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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司法认定——以范某购买二手车纠纷案为例
1
作者 胡宇桢 《争议解决》 2025年第1期26-32,共7页
本文以法院生效判决案例为引,明确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以消费者人身安全优先保障、负面信息全面披露、平等保护为主要原则,并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予以补正。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范围不仅限于... 本文以法院生效判决案例为引,明确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以消费者人身安全优先保障、负面信息全面披露、平等保护为主要原则,并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予以补正。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范围不仅限于履行利益,还包含消费者的缔约机会损失。二手车经营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欺诈,应当考量与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因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综合经营者的主观目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从消费者倾斜保护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谨慎适用惩罚性赔偿。This paper takes the effective judgment of the court as an example to clarify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operators in second-hand car trading, with prioritizing the consumers’ personal safety, comprehensive disclosure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and equal protection as the main principles, and makes up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cope of civil compensation for operators’ viol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not only includes performance benefits but also includes consumers’ loss of contractual opportunities. The fraud of second-hand car dealers for failure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hall be considered if there is a caus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consumers “falling into erroneous understanding and thus making erroneous expression of intent”, and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f the dealers, industry practices and transaction customs, etc. Punitive damages shall be applied cautious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interest balanc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 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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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以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为中心
2
作者 袁崇霖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0-93,共14页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 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性保障,董事的利益冲突披露经历了从规则要素、义务雏形到规则体系的法律演进阶段。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给予了部分立法确认,却未能促成其向常态义务的完整嬗变。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当建立在董事受信义务人地位的基础上,为忠实义务实现提供信息基础和纠纷预防的功能,并能够弥合实质审查的不确定性,缓和外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在面临重大利益冲突时,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全部董事履行披露义务。现行法未区分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的责任和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无法充分救济公司损失。董事若违反利益冲突披露义务,应就其行为本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失去抗辩及章定责任等法律后果。如存在后续利益冲突交易,该交易还需接受完全公平标准检验,董事则对应承担利益归入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忠实义务 披露义务 利益冲突 信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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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登记制下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3
作者 朱冠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S2期100-105,共6页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 声明登记制的显著优势在于,通过所需披露信息的缩减和程序的简化,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满足了动产与权利担保交易的效率需求。但是,对登记系统信息供给能力的削弱带来了进一步的信息判断偏差,这一结果将由后手的交易者承受。若无配套的制度供给,将不利于担保交易的开展,从而悖于促进担保交易的立法目的。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由此成为破除上述困境的最优解,这并非纯粹的立法论问题,信息披露义务的存在及其效力在现行法上皆有迹可循。在债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脱胎于担保合同以及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在物法层面,登记担保权人的信息披露将造就一种不同于占有和登记的新型权利外观,依赖该权利外观行事的查询人将受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声明登记制 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义务 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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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忧与应对:透明度原则下的AIGC信息披露义务
4
作者 邵子杰 《南海法学》 2024年第6期101-113,共13页
AIGC与人类创作内容高度相似,易产生侵害私主体权益、影响公共安全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伴生风险。究其原因,是生成内容没有披露AI生成情况的标识,导致公众误认。透明度原则可消弭公众与AIGC使用者之间的信息鸿沟,化解伴生风险。现行方案... AIGC与人类创作内容高度相似,易产生侵害私主体权益、影响公共安全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伴生风险。究其原因,是生成内容没有披露AI生成情况的标识,导致公众误认。透明度原则可消弭公众与AIGC使用者之间的信息鸿沟,化解伴生风险。现行方案中,以透明度原则为核心的AIGC信息披露义务存有局限性,如披露的信息量有限难以满足应用需求、忽略了非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有待改进。上述局限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披露内容方面,针对AIGC三个阶段的透明度需求及应披露的类型化信息明确在各阶段应披露的类型化信息;披露主体方面,强化非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使用者承担消极披露义务,传播平台则承担兜底的积极披露义务;披露程序方面,应设置附随式和查询式双轨并行的显性披露方式,并完善关于隐性披露的表述和显性披露的标识;披露对象方面,应合理限制显性披露的适用范围,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生成内容、具有“深度伪造”以及冲击社会评价机制风险的场景应予以显性披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透明度原则 AIGC 信息披露义务 服务提供者 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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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实证研究
5
作者 朱珂怡 《北方金融》 2024年第5期77-84,共8页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中,现行法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惩罚信息披露义务人,忽略了对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民事权益的维护。通过对313篇类案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争议焦点共有三类,一...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中,现行法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惩罚信息披露义务人,忽略了对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对民事权益的维护。通过对313篇类案实证分析,司法实践中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争议焦点共有三类,一是管理人是否全面履行了法定与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与计算。基于争议焦点,不同法院在审判中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在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进一步将案件类型化,涵摄到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义务 民事责任 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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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因分析及建议
6
作者 陈嘉杰 《吉林金融研究》 2024年第2期52-58,共7页
本文在明确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矛盾问题、总结披露无效及无因的观点,提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信息讨论,并建议区分环境描述性、环境评价性信息与... 本文在明确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矛盾问题、总结披露无效及无因的观点,提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信息讨论,并建议区分环境描述性、环境评价性信息与环境预测性信息。将具有可定量、可定性特点的描述性、评价性环境信息纳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法律规定不同利益衡量结果的价值判断,实现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环境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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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披露义务:以新加坡为比较
7
作者 苏嘉伟 《服务外包》 2024年第4期74-77,共4页
随着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日益普及,关于资助方披露义务及其限制的问题逐渐凸显。在这方面,新加坡的实践为中国内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实践指导,中国内地有望建立起更加规范和有效的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为... 随着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日益普及,关于资助方披露义务及其限制的问题逐渐凸显。在这方面,新加坡的实践为中国内地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实践指导,中国内地有望建立起更加规范和有效的第三方资助披露制度,为商事仲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仲裁 披露义务 第三方资助 披露制度 实践指导 新加坡 相关法律制度 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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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 被引量:15
8
作者 石一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85-97,共13页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公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质是导致上市公司公告瑕疵,此与同作为信息公示方式的商事登记不当具有一致性,从两者引起责任的事实构成上来看,应以信赖责任作为责任的统合。在信赖责任框架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 信息披露的本质是信息公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本质是导致上市公司公告瑕疵,此与同作为信息公示方式的商事登记不当具有一致性,从两者引起责任的事实构成上来看,应以信赖责任作为责任的统合。在信赖责任框架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属于信赖关系判断,此种判断以特定条件下存在信赖合理性而进行推定。信赖关系推定是利益衡量的结果,为保证其在我国法上的适用,应当明确各特定条件,其中重大性要件是利益再衡量的工具,起到了筛选因果关系的作用,其判断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联动地、系统地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信赖责任 交易因果关系 信赖关系推定 信赖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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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引量:11
9
作者 赵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2-107,共16页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 开放银行模式下,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对象和内容两方面的特殊性,个人客户的知情权保障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信息过载的双重困境。我国有关开放银行的规范将视线聚焦于技术标准,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环节的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在我国,实践中,各家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必要对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系统构建,这需要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机构在数据共享不同阶段承担的不同角色,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形式予以明确,并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各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分别加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开放银行 数据共享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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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被引量:10
10
作者 郑佳宁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4-147,172,共15页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者 信息披露义务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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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2
11
作者 孙良国 陈殿友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3-87,共5页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 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义务 合同自由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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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资助国际商事仲裁中受资方披露义务的规制——基于“一带一路”视阈 被引量:14
12
作者 周艳云 周忠学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2期101-106,共6页
第三方资助仲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国际商事仲裁在利益冲突、仲裁程序公正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层面存在诸多非兼容之处。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之设计成为解决诸问题的关键。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必须对受资方披露义务的... 第三方资助仲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国际商事仲裁在利益冲突、仲裁程序公正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层面存在诸多非兼容之处。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之设计成为解决诸问题的关键。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必须对受资方披露义务的属性、披露的合理时机、披露的应然程序、披露范围及其基准、资助信息披露形式、受资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程序正义的设置,并通过仲裁立法实现设计与实践的对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仲裁 披露义务 受资方 “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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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引量:16
13
作者 鲁晓明 《时代法学》 CSSCI 2010年第3期9-14,共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针对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产生的,附条件、带有强制性的义务。依法作出的信息披露有阻却违法的作用。信息披露义务的形成与网络侵权的特性密切相关。信息披露有公力与私力两种模式,我国以采私力模式为宜。
关键词 网络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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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14
作者 高俊杰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71-74,共4页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信息披露义务应属作为义务,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同时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人应...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信息披露义务应属作为义务,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同时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人应该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投资人承担责任;义务人内部仍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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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 被引量:7
15
作者 张圣翠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7年第3期18-25,共8页
国际商事仲裁是跨国交易者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的争议解决手段。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员可以由跨国交易的当事人协议选定,遵循披露义务规则却仍然是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对违背该义务的行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制非常健全... 国际商事仲裁是跨国交易者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的争议解决手段。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员可以由跨国交易的当事人协议选定,遵循披露义务规则却仍然是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对违背该义务的行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制非常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周全的救济手段。目前,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员披露义务及其违反的救济规则,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通过修仃《仲裁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员 披露义务 强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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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以我国著作权法制为中心的批判性解读 被引量:8
16
作者 梁志文 《北方法学》 2007年第3期122-128,共7页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商 信息披露义务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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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救济——《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之完善 被引量:3
17
作者 陈永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5-90,共6页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之默示许可制度,该制度是对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以违反披露义务为前提,送审稿应当明确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披露义务的视为许可标准的实施人使用该专利。送审稿对标准的范围规定得过窄,应当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许可费的协商标准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该原则可以由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制定标准的专利权人作出承诺的方式进行行业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信息披露义务 默示许可 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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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中信息披露义务立法正当性及价值 被引量:3
18
作者 张铣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35-141,共7页
信息披露义务虽然能在现代契约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却并未被中国《合同法》接纳为一般性先契约义务。其障碍主要来自于作为中国《合同法》基础的古典契约法理论中的主体假定和契约模型预设。然则,在现代交易环境和新契约法理论... 信息披露义务虽然能在现代契约纠纷的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却并未被中国《合同法》接纳为一般性先契约义务。其障碍主要来自于作为中国《合同法》基础的古典契约法理论中的主体假定和契约模型预设。然则,在现代交易环境和新契约法理论的双重夹击下,古典契约法理论存续的正当性已被逐渐瓦解。在此背景下,对披露义务在古典契约法理论上的立法障碍进行全面解构,并依托建基于现代契约特点之上的关系契约理论求解该义务的立法正当性和价值,应能为中国《合同法》尽早采纳该义务并建构起完善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阶段 信息披露义务 古典契约法理论 关系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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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视野下的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被引量:2
19
作者 曹兴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4-52,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披露义务 民商分立 信息 《合同法》 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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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原则研究——以信息类型化为框架 被引量:2
20
作者 张铣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56-64,159-160,共9页
正确履行缔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能有效地避免因现代交易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合同错误。要在立法上恰当设定该义务,实现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的妥当干预,则应以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存在的属性差异为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 正确履行缔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能有效地避免因现代交易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合同错误。要在立法上恰当设定该义务,实现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的妥当干预,则应以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上存在的属性差异为分类标准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该义务对个体与社会利益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此外,考虑到合同类型的多样化特征以及当事人所处的不同地位可能对义务设定产生的影响,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为分析对象,研究如何对该义务进行设定,并提炼其中的一般性结论使之可拓展适用于其他类型合同的研究方法亦是应当被采纳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缔约阶段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类型化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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