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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因善恶得奖惩——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归责主体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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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居俊 《甘肃理论学刊》 2023年第2期61-69,共9页
归责主体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概念。批判哲学中的感性经验品格与理性本体品格由于缺乏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随后,作为两者统一体的人(Mensch)被赋予可在善恶之间抉择的任意自由,晋升为归责主体的有力人选。最... 归责主体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概念。批判哲学中的感性经验品格与理性本体品格由于缺乏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而无法成为归责主体。随后,作为两者统一体的人(Mensch)被赋予可在善恶之间抉择的任意自由,晋升为归责主体的有力人选。最终,康德用人格(Person)指称归责主体。但人格的任意自由没有选择善恶的能力,这让人格无力承担善恶的归责。所以,品格与人格难以担当归责主体,反倒是作为感性与理性之统一体的人占得先机。鉴于人格同一性对道德归责的重要性,批判哲学有必要将“统一之人”的两种特征(感性与理性之结合体、对选择善恶的自由的保有)移植到人格之下,由此人格才成为最合适的归责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主体 品格 人格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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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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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德豪 《河北企业》 2025年第3期145-148,共4页
自2022年11月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以来,对它的讨论不绝于耳,其中一个话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时的归责原则问题。2023年7月,我国出台首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自2022年11月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横空出世以来,对它的讨论不绝于耳,其中一个话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时的归责原则问题。2023年7月,我国出台首部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但并未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法律规范缺失的背景下,理论界学者们又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身及其服务提供者和研发者”三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不明的困境。而要解决责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不明的困境,须有针对性地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性质、算法黑箱和损益平衡”这三要素对三类主体归责原则适用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性质和责任情景等要素明确主体差异化的归责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归责主体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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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识别之规则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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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璐 王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1-89,共9页
作为法定犯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于前置部门法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本罪主体规范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对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意义重大。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落地后,如何从刑法层面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新... 作为法定犯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对于前置部门法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本罪主体规范作出的进一步完善,对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意义重大。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落地后,如何从刑法层面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新解读,成为当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特别是对于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主体归责理论基础与识别逻辑的争议,应当予以明确。关于主体认定标准应当以信息平等理论作为主体识别理论之基础;对于法定知情人的认定,应当秉持“职务或业务关联性”的实质性标准;对于“非法获取”的认识,应当突破“手段论”理解之狭隘,进而将“不应获得而获得”作为其实质性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主体归责理论 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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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无须对人工智能的履约行为负责吗?——兼评《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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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举乾 《新疆社会科学》 2025年第1期83-93,187,188,共13页
“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的规模运营,预示着人工智能履约将成普遍现象。与此同时,《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的免责条款表达了经营者不愿对此现象负责的意思。但人工智能不同于自动化等技术,可通过内在算法的决策从事行为。在人工智... “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的规模运营,预示着人工智能履约将成普遍现象。与此同时,《萝卜快跑出行服务协议》的免责条款表达了经营者不愿对此现象负责的意思。但人工智能不同于自动化等技术,可通过内在算法的决策从事行为。在人工智能履约时,这种行为区隔了债务人意志与债权人损害,给债权人救济造成了困难。传统教义学的履行辅助人制度以人类为原型设计,无法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履约。基于履约的人工智能与履行辅助人之间的类似性,可通过类推适用履行辅助人制度将人工智能的履行行为归责于债务人。因此,经营者须如对履约的员工负责那般,对人工智能的履约行为负责。相应地,免除这种责任的格式条款,原则上会因违反诚实信用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履行合同 履行辅助人 归责初始主体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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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主体归责二重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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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翔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44-151,共8页
基于实质主义刑法观,单位犯罪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论点并不适用于所有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参与实施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基于实质主义刑法观,单位犯罪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论点并不适用于所有单位犯罪。对于单位实施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行为责任主体应当是参与实施具体行为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的数额犯中,自然人与单位犯罪构成标准不一致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归责主体 二重性 困境 出路
原文传递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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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锦华 《合肥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年第6期20-25,共6页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性、依赖性、等级性特点,使得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难以有效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而简单套用诸如产品责任理论等也难以解决。探析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可从归责原则入手,依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级别... 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性、依赖性、等级性特点,使得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难以有效规范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而简单套用诸如产品责任理论等也难以解决。探析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可从归责原则入手,依据自动驾驶汽车的级别和状态,在L_(3)-L_(4),实行驾驶人、开发者(生产者)过错责任或开发者(生产者)无过错责任与驾驶人公平责任原则;在L_(5)阶段,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发者(生产者)为主,汽车使用人为辅。最后,自动驾驶汽车应安装"黑匣子"来辅助责任认定,改革"交强险"制度和增强商业险来分担侵权责任损害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归责主体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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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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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梓璇 段博宁 佟金玲(指导) 《时代经贸》 2019年第12期86-89,共4页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于汽车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人们为了方便自己,减轻驾驶所带来的疲劳感,进而研发出了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在人工智能大背景下兴起的新兴产物,其正在为许多世界知名的汽车公司所研制并投...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于汽车的需求也日益提升,人们为了方便自己,减轻驾驶所带来的疲劳感,进而研发出了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在人工智能大背景下兴起的新兴产物,其正在为许多世界知名的汽车公司所研制并投入市场,其中不乏有美国以Model X为主的特斯拉公司,以及谷歌公司的产品也逐步趋于成熟。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与使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缓解交通压力等,但更需要我们关注的是,自动驾驶汽车走入我们生活的同时其势必会对现行交通法规带来一定的挑战,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是无需驾驶者驾驶的汽车,其自身也不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侵权责任 侵权主体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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