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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松种子园种实害虫、害鼠的研究 被引量:3
1
作者 赵锦年 黄辉 周世水 《林业科学研究》 CSCD 北大核心 1997年第2期173-181,共9页
经观察马尾松种子园种实害虫和害鼠的种类有21种,严重危害的有松瘿蚊、马尾松窃蠹、芽梢斑螟、松实小卷蛾、油松球果小卷蛾、微红梢斑螟和社鼠。根据马尾松生殖发育规律,观测了主要种实害虫、害鼠的危害顺序及其程度。研究了主要种... 经观察马尾松种子园种实害虫和害鼠的种类有21种,严重危害的有松瘿蚊、马尾松窃蠹、芽梢斑螟、松实小卷蛾、油松球果小卷蛾、微红梢斑螟和社鼠。根据马尾松生殖发育规律,观测了主要种实害虫、害鼠的危害顺序及其程度。研究了主要种实害虫在树冠上的种群分布及其演变规律。结果表明,主要种实害虫的幼虫种群数量比率与寄主树上的雄花枝、2年生球果数量比率相吻合。根据马尾松种子园的生态特点,提出了主要种实害虫、害鼠的综合治理措施:(1)清理园内外林地残梢断干;(2)秋后采果除虫;(3)筛选园中抗虫无性系,结合疏伐去劣留优;(4)在主要种实害虫蛰居枯果、枯梢的越冬期和卵及初孵幼虫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马尾松 种子园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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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下的结果犯与实害犯 被引量:7
2
作者 陈洪兵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1-127,共7页
鉴于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又定量"以及将预备和未遂概括规定于总则中的特点,应当将实害犯界定为以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而有别于存在未遂的结果犯。综观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八种类型:仅表... 鉴于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又定量"以及将预备和未遂概括规定于总则中的特点,应当将实害犯界定为以实际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类型,而有别于存在未遂的结果犯。综观中国式刑法立法模式,可分为八种类型:仅表述行为型、数额型、数额行为选择型、数额情节选择型、情节型、严重后果型、后果情节选择型、危险描述型。严重后果型犯罪属于实害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滥用职权罪,没有犯罪未遂成立的余地;至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是否值得处罚犯罪未遂,应进行具体、实质性判断。一般而言,法益不很重要、法定刑也不重的罪名,没有必要处罚犯罪未遂,如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立法模式 结果犯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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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害危险犯未遂说实证 被引量:2
3
作者 徐跃飞 《社科纵横》 2010年第11期44-48,共5页
危险犯除传统分类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外,依据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可分为非实害危险犯和实害危险犯。依据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危险犯。应承认过失危险... 危险犯除传统分类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外,依据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可分为非实害危险犯和实害危险犯。依据主观罪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危险犯和过失危险犯。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危险犯。应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非实害危险犯不属于犯罪既遂,而是属于犯罪未遂。确立非实害危险犯未遂说使危险犯成立中止有了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犯 危险犯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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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与危险犯·实害犯两组概念不容混淆——兼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罪名所属的犯罪类型 被引量:1
4
作者 陈洪兵 安文录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1-5,共5页
行为犯·结果犯与危险犯·实害犯两组概念有各自的理论价值。前者解决的是既、未遂标准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犯罪成立标准的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是以无形的结果还是有形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危险犯与实害犯... 行为犯·结果犯与危险犯·实害犯两组概念有各自的理论价值。前者解决的是既、未遂标准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犯罪成立标准的问题。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在于是以无形的结果还是有形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区分在于是以造成危险状态还是造成实际的损害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实害犯与结果犯的概念尤其不容混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犯 结果犯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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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的实害——“醉驾”准确定性的关键
5
作者 段丽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4-17,22,共5页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可能发生的 过失 相对严格责任原则 限制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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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害犯的扩张——历次刑法修正案背后的刑事政策解读
6
作者 耿佳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2期56-59,共4页
在八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修正案涉及到非实害犯的增设或修改,这些修正案反映了非实害犯逐渐增多的立法趋势。这种趋势的刑事政策考量在于:实害犯罪构成对法益保护不足、实害结果于实务中难以认定、对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强调。历次刑... 在八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修正案涉及到非实害犯的增设或修改,这些修正案反映了非实害犯逐渐增多的立法趋势。这种趋势的刑事政策考量在于:实害犯罪构成对法益保护不足、实害结果于实务中难以认定、对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强调。历次刑法修正案中非实害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增多,反映了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由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倾斜、由报应主义向预防主义倾斜的总趋势。尽管非实害犯有助于周延法益保护,但若运用不当,就会造成无限制地扩张刑法干预范围,因此,应对非实害犯犯罪构成设置保持高度的警惕,予以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刑法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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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法益确证及展开——兼与李冠煜商榷 被引量:4
7
作者 孙昊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25,共12页
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存在“法益一元论”与“法益二元论”,其中“法益二元论”又可以分为“一元法益说”与“多元法益说”。“法益一元论”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因果性不足,“多元法益说”则模糊了法益保护的内容,而从法益... 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的法益存在“法益一元论”与“法益二元论”,其中“法益二元论”又可以分为“一元法益说”与“多元法益说”。“法益一元论”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因果性不足,“多元法益说”则模糊了法益保护的内容,而从法益内涵、性质看,本罪保护的法益应是“一元法益说”中的体育竞技公平公正。在体育竞技公平公正法益内容的指涉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是实害犯,“情节严重”是对“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性质的规定,属于违法性要素,对其认定应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重塑“情节严重”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兴奋剂管理罪 法益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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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
8
作者 王冲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25-29,共5页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 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危险驾驶罪同其他犯罪的非并罚问题,却回避了危险驾驶的实害犯的性质。无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来定性危险驾驶的实害犯,都无法避免理论和实践中遭受的质疑。在其难以妥当纳入现行体系的情况下,单独规定其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来处理,既能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结构设置的不足,协调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又具备针对性,消除公众质疑,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 危险犯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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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境外追赃程序中实害联系原则的提出
9
作者 刘晓航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2期88-91,共4页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际反腐败合作逐渐的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国际追赃涉及到国家之间多方面的合作,从整个程序的源头、过程与结果三个阶段都存在困境,因此,及时提出实害联系原则的应用能够使境外追赃取得应有的成果,有...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国际反腐败合作逐渐的进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国际追赃涉及到国家之间多方面的合作,从整个程序的源头、过程与结果三个阶段都存在困境,因此,及时提出实害联系原则的应用能够使境外追赃取得应有的成果,有效地挽回因将涉案财产转移至境外所造成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系原则 境外追赃 财产流出国 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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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实害犯形态
10
作者 刘天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54-59,共6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失去了定型性。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以及准抽象危险犯等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立法对生态人类...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失去了定型性。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以及准抽象危险犯等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立法对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选择和对环境法益的独立保护,将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定型为实害犯,既合乎刑法规范,也能够避免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及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下行为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解读,对环境法益的保护不足或者对人类法益保护目的的过度无视。因此,实害犯的定论是对污染环境罪犯罪形态的理性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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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变革视野下的刑事处罚早期化——走向“实害危险二元立法例”
11
作者 唐旭东 陈小炜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86-91,共6页
刑事处罚早期化总体上应当予以肯定,作为我国传统刑法的重要补充,其机理可以通过"风险诱导说"和"法律局限理论"得到说明。主张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的"危害"替换成"实际损害或者危险",倡导... 刑事处罚早期化总体上应当予以肯定,作为我国传统刑法的重要补充,其机理可以通过"风险诱导说"和"法律局限理论"得到说明。主张将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的"危害"替换成"实际损害或者危险",倡导"谦抑的法益保护早期化原则"。在提出刑事处罚早期化总体思路的基础上,认为危险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提出了设立过失环境危险犯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处罚早期化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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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账”确实害死人
12
作者 黄菊生 《农村财务会计》 1998年第6期19-19,共1页
去年,笔者在鄂州市华容镇某村搞财务清理工作时,听该村的同志讲,前几年该村的出纳员秦某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有三个月的原始凭证交不出来,金额达六千余元。交不出原始凭证,这六千元就说不清楚,就有贪污的嫌疑。情急之下,秦某就在华容镇境... 去年,笔者在鄂州市华容镇某村搞财务清理工作时,听该村的同志讲,前几年该村的出纳员秦某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有三个月的原始凭证交不出来,金额达六千余元。交不出原始凭证,这六千元就说不清楚,就有贪污的嫌疑。情急之下,秦某就在华容镇境内卧轨自杀了。可是半年之后,就在秦某的抽屉下面的空档处,找出了一包用纸包的票据,正好是那三个月的原始凭证。秦某已是50多岁的人,在村里搞了15年的出纳,就为了那个“包包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始凭证 财务清理工作 移交手续 三个月 出纳员 财会人员 鄂州市 包用 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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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之实证解读 被引量:8
13
作者 贾学胜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2-37,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并不会危害公共安全。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结果要件的规定说明该罪是实害犯而不是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仅根据行为要件定罪而忽略结果要件的倾向,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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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定位——兼论社会危害性的解构 被引量:2
14
作者 童颖颖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70-75,共6页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 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定位,有量刑根据说、刑事责任根据说、定罪根据说和犯罪本质特征说的争论。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内部层次结构问题,在纵向方面,分为事实层面和价值评价层面,即自然属性层面和社会属性层面;在横向方面,由客观实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部分组成。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前提下,应将人身危险性定位为社会危害性的组成部分。人身危险性的这一定位,既解决了刑法理论中的“脱节点”问题,又为报应与预防之刑的统一找到了合理结合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 客观 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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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分析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若冰 王雪琪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第10期121-131,共11页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依然紧张的形势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激增,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学术探讨也日益高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是叙明罪状,而非空白罪状,能够引证参照依据的原因是其符合参见罪状的要求。参照依据有相关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依然紧张的形势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激增,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学术探讨也日益高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是叙明罪状,而非空白罪状,能够引证参照依据的原因是其符合参见罪状的要求。参照依据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类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司法解释性文件。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实行行为包括违反医疗机构的管控措施及政府下达的强制措施,主观罪过应为故意,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应在刑法条文、实害结果、具体危险、刑法入罪与行政处罚区辨化上予以细化、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传染病防治罪 客观要件 实害结果 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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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修正的意义及构成要件分析——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 被引量:3
16
作者 林铧婷 谢雄伟 《天津法学》 2021年第1期27-34,共8页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正意义重大,兼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在罪过形式上,应当将此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过失,这既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又符合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危害后果上,应当依同位解释规则将条文中的"传播严重危险"作出实害化解释,使之既符合"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并列构成要件的法条设置,又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成为"口袋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罪 形式法治 质法治 过失犯 严重危险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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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之提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证审查 被引量:2
17
作者 宋雅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01-112,共12页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危险犯 预防刑法观 传染病防治罪 结果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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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概念澄清
18
作者 范肖轩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4-48,共5页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共安全的诸多解释不当扩大公共安全的内涵、名不符实、不合理限制其他罪名的适用。采取实害犯论可以解决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实害犯论为基础,危险方法应当定性为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并且财产毁坏的实害结果、与放火等罪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与具备附属性、必要性的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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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解读 被引量:1
19
作者 魏汉涛 王俊杰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76-86,共11页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加之《刑法》第205条对虚开行为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仅以行为入罪难以与过高的法定刑相适应,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模糊。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提出了行为犯说与目的犯...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加之《刑法》第205条对虚开行为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仅以行为入罪难以与过高的法定刑相适应,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模糊。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提出了行为犯说与目的犯说两种观点,但行为犯说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目的犯说欠缺可操作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双重违法性表明,该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双重性,即增值税税收征管秩序和增值税财产所有权。在双重法益架构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从主客观两个层面界定,客观上造成法益实害结果,主观上具有骗税目的。正确领会和适用该罪入罪标准,要从实质层面对骗税目的和侵害财产所有权进行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入罪标准 双重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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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被引量:3
20
作者 胡东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101-106,共6页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故意 故意 犯罪中止 未遂形态 适用 法条 主观方面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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