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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协议与赠与协议的识别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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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云滨 李震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5年第3期61-66,共6页
夫妻财产制协议与一般赠与协议的识别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之处。具体而言,其表现为协议内容的复杂多样、法律规范的解读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司法裁判的标准缺乏一致性。从根源上分析,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夫妻财产制协议的价值本位缺乏明... 夫妻财产制协议与一般赠与协议的识别认定存在一定的疑难之处。具体而言,其表现为协议内容的复杂多样、法律规范的解读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司法裁判的标准缺乏一致性。从根源上分析,此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夫妻财产制协议的价值本位缺乏明晰的认知。现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价值本位出发,深入探寻夫妻财产制协议与一般赠与协议在构成要素方面的差异,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列举的裁判因素,探讨确立具体的夫妻财产制协议与赠与协议的区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协议 赠与协议 价值本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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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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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涵渊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92-99,共8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明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夫妻财产制协议之物权变动”应适用何种规则引发争议。在我国现行选择式立法例下,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宜采“法律规定说”,在独创式立法例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明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夫妻财产制协议之物权变动”应适用何种规则引发争议。在我国现行选择式立法例下,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宜采“法律规定说”,在独创式立法例下,可考虑通过立法为其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以结束关于该协议性质的争议。从整体性出发,夫妻财产制协议应遵从夫妻财产法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适用上需注重各编间的体系协调;在否认债权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引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具体建议上,涉及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立法不宜沿用“宜粗不宜细”原则,建议完善《民法典》中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物权编规范应当保持谦抑性;立法上应确立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簿制度,但不宜强制要求登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 赠与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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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的完善必要性与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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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小珊 毛嘉琦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3-16,30,共5页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由于立法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始终被束之高阁。新时代私人财产、家庭财产的数量与种类显著变化,高净值人群数额增长,个人意志在婚姻家庭观中逐步觉醒,多重... 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由于立法层面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始终被束之高阁。新时代私人财产、家庭财产的数量与种类显著变化,高净值人群数额增长,个人意志在婚姻家庭观中逐步觉醒,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使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空间大幅拓展。议价阶段前移和沉没成本的降低、经济社会生活发展、针对不同群体提供选择空间等因素,共同造就约定财产制完善的必要性。完善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构建配套制度作为解决路径,为激活约定财产制奠定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协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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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婚内赠与的法律效果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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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亚捷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88-96,共9页
夫妻间婚内赠与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较为混乱,《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标准模糊,应通过解释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为选择式,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非该条规... 夫妻间婚内赠与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较为混乱,《婚姻法》第十九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适用标准模糊,应通过解释确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为选择式,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情形非该条规范对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仅适用于房屋的全部赠与,准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后不属于该条第二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未变更登记前可任意撤销。夫妻间动产赠与不一定涉及物权变动,有时仅是共有财产形态的转化,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不能时不利后果的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间婚内赠与 夫妻财产制协议 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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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之责任财产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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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韶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0-72,共13页
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责任财产的认定应在平衡交易安全与个人意志及婚姻安全的原则下,摒弃债权人优位的价值取向,实现债权人与非负债方配偶的利益协调。在约定财产制下,不动产登记和夫妻财产制协议均非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之责任财产... 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责任财产的认定应在平衡交易安全与个人意志及婚姻安全的原则下,摒弃债权人优位的价值取向,实现债权人与非负债方配偶的利益协调。在约定财产制下,不动产登记和夫妻财产制协议均非认定夫妻个人债务之责任财产的依据。而在承认夫妻财产制协议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基础上,应以知情对抗规则作为认定责任财产的一般规则。即在债权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知情时,依该约定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债权人不知情时,则按法定财产制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知情对抗规则仅适用于合同之债及将来债权,而不适用于法定之债及既有债权;知情基准时界定为债务形成时;在知情与否的判断上,除了“实际知道”外,应将“应当知道”纳入“知道”的范畴,其认定标准应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依约完成案涉房屋的物权变动登记并非责任财产的确定依据,但可以成为债权人“应当知道”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约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协议 夫妻个人债务 责任财产 知情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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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间财产协议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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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邢 龙翼飞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5-162,共8页
本文将夫妻间财产协议分为三类: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以及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方式与法律表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本文将夫妻间财产协议分为三类:夫妻财产制协议、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以及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制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现方式与法律表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补充适用规则。夫妻间伦理性财产协议,兼具伦理性与财产性,在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考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与法律原则,一般合同法律制度居于次之。夫妻间一般性财产协议与普通财产协议无异,应减少其主体特殊性的考量,可以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与物权编的相关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协议 离婚协议 忠诚协议 赠与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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