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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环境责任制度与环境责任社会化的互补——以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机制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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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7-37,共11页
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过程中部分责任主体可以确定,针对这部分主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确定。但是基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土壤修复资金的庞大性,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形:一是责任主体灭失;二是责任主体能力不足,即虽有确定的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费筹措过程中部分责任主体可以确定,针对这部分主体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确定。但是基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土壤修复资金的庞大性,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形:一是责任主体灭失;二是责任主体能力不足,即虽有确定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无法承担治理责任或仅能承担部分责任。针对后两种情形,可以通过环境责任社会化分摊实现资金的筹措,以弥补个体责任制度之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责任 环境侵权损害 环境责任社会化 土壤污染修复费 筹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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