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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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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志煜
李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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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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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39-25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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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贵州省202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跨境数据流通例外条款研究”(项目号21GZYB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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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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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所必需”
个人信息
二元构造
主观构造要素
客观构造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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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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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免于同意之合同所必需规则的原理探究与落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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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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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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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2期78-85,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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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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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同意例外”情形之一的合同所必需规则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动态利益平衡提供了规范依据。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合同所必需规则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理者订立合同所必需;二是上述双方主体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合同所必需规则并无“架空”告知同意规则之意,处理目的、处理范围以及处理场景可作为合同所必需规则的三层条件限定。据此,从常见的个人信息处理场景出发,对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展开进行了列举。此外,还应从法律效果上准确把握合同所必需规则。首先,合同所必需规则并不排斥其他合法性基础的适用。其次,适用合同所必需规则可豁免同意征求,但不及于“重新取得同意”与“撤回同意”的情形。再而,合同所必需规则仅豁免处理者的同意征求义务,处理者仍需遵守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最后,应明晰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多为个人信息被处理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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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基础
合同所必需规则
同意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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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basis of legality
rules necessary for a contract
consent to exem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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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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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所必需”规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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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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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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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4-145,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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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敏感个人信息条款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CFX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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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合同所必需”作为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之一,但该规则在适用中存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个人信息需求以及降低信息处理透明度的方式侵害用户权益的风险。通过分析欧盟“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标准、适用条件,思考对规则异化的风险进行控制与化解的路径,可为我国建立健全相关适用规则提供借鉴。“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基础仍是知情同意,其本身不应是一项单独的法定事由,在适用时必须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这一独特前提,在此基础上依托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建立相应适用规范,在合法与正当原则下确立“关联性”标准,在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下确立“必需性”标准,在强化告知义务中确立“透明度”标准。同时,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利用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中不能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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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合同所必需
知情同意
用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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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Contract Mandatory Clauses
Informed Consent
User Servic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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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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