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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共同研发行为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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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金平 《江淮论坛》 CSSCI 2014年第2期124-129,共6页
企业共同研发往往因具有降低和分散研发中的风险与成本等积极意义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律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所以一些国家为便于实施反垄断法,一般发布大量指南和规章来规定共同研发的豁免条件、共同研发协议类... 企业共同研发往往因具有降低和分散研发中的风险与成本等积极意义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同时由于反垄断法律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和原则,所以一些国家为便于实施反垄断法,一般发布大量指南和规章来规定共同研发的豁免条件、共同研发协议类型化、适用豁免制度需考虑的因素以及相关程序制度等内容。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关于对企业共同研发进行规制的内容,但是其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较差且程序安排上欠妥。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已有法制经验来完善我国企业共同研发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共同研发 垄断 反垄断豁免制度 欧共体条约 横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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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美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改革与我国航运法制的走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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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阳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15年第1期413-452,共40页
欧美航运法制都基于航运经济的变化对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两者的改革进程不尽相同。以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为例,欧盟通过合理考察后予以废除,美国目前仍对其采用认可并严格限制的策略,然两者都积极赋予联营协议以及联营... 欧美航运法制都基于航运经济的变化对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两者的改革进程不尽相同。以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为例,欧盟通过合理考察后予以废除,美国目前仍对其采用认可并严格限制的策略,然两者都积极赋予联营协议以及联营体等新型航运联营组织以反垄断豁免。受欧美改革的影响,我国航运法制应以本国航运经济为基础,审核立法现状,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零散的规定,在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协调的情况下,借鉴欧美改革之经验,明确并完善我国的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同时于理论层面上明确在未来航运经济发展成熟之际,严格限制或取消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美 反垄断豁免制度 中国 航运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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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运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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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瑞彤 《管理观察》 2017年第19期35-36,共2页
航运业投资和退出成本高、风险大,一定程度上航运企业的集中能更好地适应航运市场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排除有效的市场竞争。对航运业实行反垄断豁免,能较好地平衡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规模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先介绍了班轮公会... 航运业投资和退出成本高、风险大,一定程度上航运企业的集中能更好地适应航运市场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能排除有效的市场竞争。对航运业实行反垄断豁免,能较好地平衡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关系,以达到规模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先介绍了班轮公会的没落及航运联盟的兴起,以及反垄断制度出现的必要性;然后基于法理学的角度,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出发,论述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最后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运业 航运市场 市场管理 反垄断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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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的制度构建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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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子樱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81-93,共13页
航运联盟协议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的商业协议,在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中产生双重的竞争效果。通过总结正在运营的联盟协议内容,对航运联盟垄断风险进行评析。运用行为法经济学原理,诠释航运联盟协议达成共谋的历史基础和... 航运联盟协议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的商业协议,在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中产生双重的竞争效果。通过总结正在运营的联盟协议内容,对航运联盟垄断风险进行评析。运用行为法经济学原理,诠释航运联盟协议达成共谋的历史基础和潜在风险,结合航运联盟企业合营的法律性质和国际航运业的特殊性,论证中国应当从规制和豁免两方面构建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而,对比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国际航运反垄断制度及立法动态,结合国际航运反垄断立法经验,提出中国应当加快构建航运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条文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运联盟 共谋 行为垄断 反垄断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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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1
5
作者 黄彦钦 《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第4期83-91,124,157,共11页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平衡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目标和其他社会目标。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并未将任何主体、行为、行业排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之外,而是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经公平竞争审查被认为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仍可获准实施,属于广义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功能,例外规定中的豁免情形应当细化和完善,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科技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对外经济利益应当作为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列举式情形;兜底条款中只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豁免情形的设定权赋予法律。为了避免例外规定被滥用,应当由独立机构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适用进行审查或复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 反垄断豁免制度 列举式例外 独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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