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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租庸调制中的原始贡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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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娜 《外国问题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73-82,143,共11页
大化改新以前,即全面输入唐代律法文明前,日本法律思想尚未有完整的形态,大和王权形成的大税、贷稻、贽等独特的贡纳形态都源自古代神祇法思想和首长制生产关系下的习惯法意识。律令国家的租庸调制实现了日本历史上赋役制度的转折,使赋... 大化改新以前,即全面输入唐代律法文明前,日本法律思想尚未有完整的形态,大和王权形成的大税、贷稻、贽等独特的贡纳形态都源自古代神祇法思想和首长制生产关系下的习惯法意识。律令国家的租庸调制实现了日本历史上赋役制度的转折,使赋役政策变得有法可依、有迹可循。虽日本的《田令》《赋役令》等令法条文从体系架构到条文注疏均承袭唐制,但大和王权下的贵族政治、共同体统治等因素早已奠定日本古代社会的基本格调。因此,律令国家在移植中国法制文明的同时将旧有的贡纳形态融入租庸调制中,借机实现了旧有社会秩序的法制化与律令化。旧法的残存与唐制的继承并行不悖成为古代日本接受中国律法文明的重要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令体制 租庸调制 出举 原始贡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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