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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解释论
1
作者 单平基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9-19,共11页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亟须从解释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对此,立法确立了“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的基本框架。从权力机构看,成员权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无法以投资取得;成员大会的决议不应均采取绝大多数决,否则会导致决议难以形成,应允许章程对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进行区分,前者采取多数决,后者采取绝大多数决。同时,要警惕出现成员代表大会绕过成员大会表决的情景。从执行机构看,对理事长或理事的选任,不应以成员为限;理事会表决并非一定要采取多数决,意味着总人数不限于单数。从监督机构看,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设置规定应理解为倡导性规范,而非必须强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设置权限宜交由章程规定,且监事的选任应不受成员身份的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应考量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而非采用单一的治理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治理结构 成员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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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重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释论
2
作者 温世扬 刘昶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39-253,I0008,共16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未完全解决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在成员资格确权时,户籍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首要标准,对于户籍仍然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需要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限制条件。通过历史考察可得,虽然农村户籍的赋权功能在不同阶段有不同内涵,但是户籍作为农民在集体化政策时期为集体资产形成作出贡献的证明,以户籍赋权系尊重历史的体现,故前述两项限制条件不构成户籍赋权的前提。况且,作为相对稳定的公示方式,户籍呈现出唯一性与确定性的特征,以户籍赋权可以实现集体所有权的事实归属,并可避免成员资格标准的实质化带来的弊端。然而,以户籍作为赋权的唯一标准不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易误将户籍存续作为集体成员资格保留之前提,故应以成员权确权为时间节点,区分特定情形下户籍与成员资格相分离的不同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户籍 成员权 折股量化 实际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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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蔡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第16期103-105,共3页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是促使法人有效运转的必然举措。在实践中,该特别法人治理面临着执行效率低、决策失效、监督不足等现实困境,根源于其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此,完善农村集体...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是促使法人有效运转的必然举措。在实践中,该特别法人治理面临着执行效率低、决策失效、监督不足等现实困境,根源于其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为此,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部治理机制宜以法人的“特别性”为基础,以优化其执行机制、健全决策机制和完善监督机制为内容,最终构建一个规范有序、治理有效的特别法人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特别性 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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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能力理论证成与制度构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为中心
4
作者 赵蕾 梁巧怡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21,94,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条第2款间接承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但缺乏对其正当性基础的理论证成以及如何建构特殊破产制度的正面回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特殊性和职能综合性无法成为阻碍破产的有力依据,相反只有具有破产能力才能实现脱离债务危机、公平清偿债权以及保护公有制经济不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破产制度双阶构造包括防火墙设置与破产免责规定。其中防火墙的双层设置包括从形式上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次级法人与从实体上分类限制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免责通过“程序—实体”两个层面展开:前者采用许可免责模式和建立灵活考察期时长制度,后者通过界定不予免责的债务人情形和债务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破产能力 特别法人 事前预防 破产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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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表达 被引量:5
5
作者 梅维佳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5-154,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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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法建构的基本思路 被引量:49
6
作者 管洪彦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1-60,共10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治理机制存在"政经分离"难以实现,重静态结构、轻动态机制,少数人、内部人控制严重,法人章程形式主义,外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未来立法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目前,治理机制存在"政经分离"难以实现,重静态结构、轻动态机制,少数人、内部人控制严重,法人章程形式主义,外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未来立法要建立在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特别性"与规范性质复合性的逻辑前提上,并遵循边界清晰、分权制衡、权益保障、等级分解、合理干预等基本原则。建构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静态治理结构和动态治理机制、完善其民主决议规则、信息披露和内外部监控制度,确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并切实发挥法人章程在治理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治理机制 逻辑前提 基本原则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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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的异化与匡正 被引量:26
7
作者 管洪彦 傅辰晨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4-94,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反映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固有内涵,是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民主决策权、落实基层民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实践中出现了多数人暴政、少数人专权和外部干预等异化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反映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固有内涵,是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民主决策权、落实基层民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实践中出现了多数人暴政、少数人专权和外部干预等异化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决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形成法人集体意志和集体行动、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志的决策模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异化进行匡正,应当建构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并完善其治理体系,建构起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权属性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主决策的技术规则和审查机制,确认和保障少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主决策 乡村治理 异化 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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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殊构造论 被引量:24
8
作者 温世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5-32,共18页
《民法典》总则编在形式上虽以“功能主义”作为法人分类标准,但在具体法人类型描述上又回归了“结构主义”。对营利法人类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营利法人类型为特别法人所吸收,故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折股量化... 《民法典》总则编在形式上虽以“功能主义”作为法人分类标准,但在具体法人类型描述上又回归了“结构主义”。对营利法人类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营利法人类型为特别法人所吸收,故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折股量化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使集体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法律归属”与“事实归属”的统一,法人经营集体财产所得收益由此可惠及于众。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构造既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也可通过连接集体的力量应对农产品市场买方的垄断,并最终使集体成员受益,故本质上属营利法人,其特别性体现在具体构造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被动性、财产用途的特别性以及对“资本泛化”倾向的排斥,使该类法人在组织结构、事项表决以及破产能力等方面,均呈现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营利法人 共益性 成员代表大会 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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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的现实基础与未来进路 被引量:40
9
作者 管洪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1期34-46,共13页
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中共中央与国家政策、地方实践与立法、相关理论研究已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以基本法律形式为农村集... 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迫切需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中共中央与国家政策、地方实践与立法、相关理论研究已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立法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以基本法律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提供了制度可能,但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未来立法,需秉持打造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民商事法律主体的理念,应该建构起以《民法总则》为基本依据,以特别立法为核心支撑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关键应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制度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采用法人形式以及采用何种法人形式应有多种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立法 现实基础 未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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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特性——兼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 被引量:17
10
作者 谢鸿飞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21,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准公共组织”,其法人治理必然具有特性。其成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且权力机构采政治民主的人头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参酌采用《民法典》第278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最为特殊之处在于它是“准公共组织”,其法人治理必然具有特性。其成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且权力机构采政治民主的人头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成员众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参酌采用《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议事规则,以避免决议僵局。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年代,应慎重设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无需具有成员身份。成员熟知集体资产的状况且成员彼此熟悉,决定了监管的成本较公司相对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资产类型与规模对治理结构有重要影响,经营资产规模较大的,可参酌公司治理结构,但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也应当汲取乡土社会的固有社会资本来实现良性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外部治理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通过控制权市场等“用脚投票”机制的外部治理;国家应尊重其独立性,并予以扶持和持续监管;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宜采“村社分离”模式,村委会成员不宜交叉任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集体所有 法人治理 村民委员会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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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立法建构--以成员权为中心
11
作者 朱公欢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102-116,共15页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普遍肯认,但是农民集体概念的模糊性、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张力,需要在“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三元分析架构中引入成员权进行联结。成员权是集体...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普遍肯认,但是农民集体概念的模糊性、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张力,需要在“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三元分析架构中引入成员权进行联结。成员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构建的基础和核心,基于这一前提,需要在法人治理机制中体现成员权平等,内部治理机制中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局面,外部治理机制中尊重自治权的空间。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应当坚持权利规范范式的立法模式,接受成员权为中心的立法思路的审思和检视,同时要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创新政府扶持的方式。以成员权为基础构建要求以高于结构主义的立法思路对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进行立法建构,集中体现为股权安排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法人治理机制 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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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及其制度效应
12
作者 宋天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3-114,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体系,应当跳出既有的三种研究路径,即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与从具体到具体的研究路径,转向以人与财产为体系性要素的构建路径。人的特别性强调成员的身份性,财产的特别性强调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其他特别性则围绕此二元要素与治理机制的构建展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的制度效应在于:一方面,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构造主线,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界分三类涉农特别法人的制度功能,调试不同类型集体财产的经营管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性体系 成员身份性 集体财产公有性 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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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法人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特殊功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视角 被引量:13
13
作者 李永军 张艺璐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34-39,共6页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 《民法总则》颁布后,法学界就新创设的法人分类中的特别法人展开了一系列讨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例,从法律规定和立法说明来看,一方面彰显我国的社会发展得以促进法律本土化的变革,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资格的赋予能解决过去集体所有土地及生产资料归属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法人制度的设计需要关注某一组织体在社会维度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表现,不能凭空想象。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考察,得出其所呈现的“主体图像”,在于统合资源并有效利用以达到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的实现,此亦是将之确认为特别法人的立法价值。但仅如此确认,还不足以认为制度已趋于完善,应着眼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去、面临转型的现在,同时也要关注其未来的发展,以回应社会对该制度的真实需求。在未来应依循其欲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目标,着重集体财产的保障的同时,完成增值集体资产的功能。以经济功能为重,如此才能符合制度被创设的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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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终止 被引量:5
14
作者 刘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86-99,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集体产权 终止 解散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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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形式 被引量:3
15
作者 刘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4期56-69,共14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市场交易中的风险。对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是将其塑造为农民集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和执行主体,从而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够顺利进入市场,破解“农民集体所有”可能引发的权利虚置难题。《民法典》第99条应解释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为法人的形式,其法人化改造的依据除即将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之外,还应当包括有关营利法人的特别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 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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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被引量:9
16
作者 周彬彬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63-80,共18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破产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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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股份制探析——以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为进路 被引量:1
17
作者 郭少飞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24-28,共5页
《民法总则》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具体形态,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农民对集体的股份权利的政策宣示隐含着股份制。股份制能够落实集体所有制,满足农民对集体权利的具体化要求,且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存,具有制度优势... 《民法总则》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具体形态,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农民对集体的股份权利的政策宣示隐含着股份制。股份制能够落实集体所有制,满足农民对集体权利的具体化要求,且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存,具有制度优势。土地系农村集体核心资产及农民权益的主要载体,股份制法人的实现须经土地股份化,由此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完备、明确、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态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在化。就具体形式而言,股份合作社与股份有限公司各具特点,因地制宜采用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土地 农民土地权利 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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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重构及立法建议 被引量:11
18
作者 宋天骐 房绍坤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7-55,共9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和实践基本相同,形成了“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治理结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三级所有”的表达及具体治理机构的设置上。理论界基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不同认识,对其治理结构形成了“公司构造论”和“国企模仿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偏颇,或者模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或者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发展的阶段性。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为基础,承认其发展的阶段性,并允许其自主决定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此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自治阶段论”。在观照现实、参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结构进行妥当的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治理结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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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建构 被引量:20
19
作者 吴昊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8-36,共9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未满足市场化特别主体地位要求以及具体治理规则与机制缺失的情况。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需要借鉴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搭建组织框架,参考企业形式,确立股份化的治理模式...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未满足市场化特别主体地位要求以及具体治理规则与机制缺失的情况。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需要借鉴营利法人的组织形式搭建组织框架,参考企业形式,确立股份化的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设置两类持股主体的股权结构安排并赋予集体股同意权的决议机制设计,在不改变制度基础、保证集体资产保障职能的同时,将以集体资产为主的集体经济融入一般市场经济中,减少异化,激发集体经济的市场潜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组织形式 治理结构 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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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构建与完善 被引量:22
20
作者 韩冬 韩立达 +1 位作者 史敦友 王艳西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4-11,共8页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 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立法内容,初步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结构。研究方法:文献分析,规范分析。研究结果:(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具有部分私法特征的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2)在构建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时,首先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其次必须以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来培育经营主体,再次必须考虑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结论:(1)明确土地产权结构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利;(2)借鉴现代社团法人管理制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3)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行政治理和经营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治理 公法性互益社团法人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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