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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消费场景中金融信息利益识别与迭代保护
1
作者 张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87-98,共12页
法益的概念在沟通法律体系和法学方法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贯彻到元宇宙消费场景的金融信息利益保护中。法益的概念也具有现象、价值和方法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保护金融信息利益。金融信息是消费者精神追求的外化,也是... 法益的概念在沟通法律体系和法学方法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贯彻到元宇宙消费场景的金融信息利益保护中。法益的概念也具有现象、价值和方法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保护金融信息利益。金融信息是消费者精神追求的外化,也是金融活动的本源与核心,需要准确识别、迭代保护。识别元宇宙消费场景中的金融信息利益,应当把握价值性、现实性和混空间性三个主要特质。为了迭代保护金融信息利益,应审慎立法,专注于以消费者、用户为核心的价值维护。同时,需要新建归责原理、避免“长臂管辖”,另辟金融信息保护路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元宇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金融信息利益 法益 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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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社会知识保障与信息利益平衡 被引量:3
2
作者 刘秋梅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5-7,共3页
面对加入WTO新形势 ,我国图书情报机构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知识保障职能 。
关键词 WTO 图书情报机构 职能 知识产权 社会知识保障 信息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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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利益与结构洞优化:乡村旅游精英成长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周坤 王进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7-134,共8页
乡村旅游精英一般具有常住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是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经营过程中不断获得竞争优势的身份表征和能力体现。通过引入结构洞理论,以重庆市W区W镇和X镇为案例地,解析信息利益视角下留守农民成长为乡村旅游精英的影响机... 乡村旅游精英一般具有常住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双重身份,是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经营过程中不断获得竞争优势的身份表征和能力体现。通过引入结构洞理论,以重庆市W区W镇和X镇为案例地,解析信息利益视角下留守农民成长为乡村旅游精英的影响机制与实现路径,结果发现:异质性自然资源为留守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创造了先天条件,结构性嵌入中的弱关系更有利于留守农民成长为乡村旅游精英;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结构洞能够为留守农民建构起弱关系人的共有信任,促成社会资本累积;通过“外部-内部”转向激励,鼓励和引导留守农民占据结构洞位置,并逐步建立效率递增的信息获益曲线,是其成长为乡村旅游精英的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利益 结构洞理论 留守农民 乡村旅游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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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4
作者 张涛 《传媒》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9期89-91,共3页
大数据时代是文明社会的一大转型,在分享经济新常态下,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价值正得到越来越深入的挖掘与利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安全信息威胁等问题,对新时期的用户信息利益保护提出了全新挑战。本文结合实际,从法制体系、... 大数据时代是文明社会的一大转型,在分享经济新常态下,个人信息数据的市场价值正得到越来越深入的挖掘与利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隐私泄露、安全信息威胁等问题,对新时期的用户信息利益保护提出了全新挑战。本文结合实际,从法制体系、保障体系和配套机制三方面入手,重点分析了大数据时代用户信息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制路径,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信息利益保护 法律规制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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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证成与实现 被引量:1
5
作者 姜晓婧 李士林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4-119,共16页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也不乏本土适应性。依据处理行为对用户的影响程度,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行为。此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能够明确划定私权边界,避免片面人格利益的保障而过度牺牲其财产利益,兼顾严格人格利益至上与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路径的规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实现,即调整知情同意规则、引入信义义务、建立第三方约束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利益 动态区分 信息性处理 数据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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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的原则及制度建构
6
作者 姜晓婧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2期19-32,共14页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既复杂勾连,又有限独立,其既不同于著作权二元利益可完全分离,又不同于人格权商品化中的绝对依附.传统的赋权路径将个人信息利益静态区分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太过粗糙,难以为个人信息治理提供...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既复杂勾连,又有限独立,其既不同于著作权二元利益可完全分离,又不同于人格权商品化中的绝对依附.传统的赋权路径将个人信息利益静态区分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太过粗糙,难以为个人信息治理提供有效补给.基于个人信息本体界定的动态性以及利益间关系的复杂性,应以动态区分原则为指引,在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的具体行为中区分个人信息的利益类型,以实现个人信息的精准有效保护与支持数据产业开发的二元目标.动态区分原则下的制度设计应将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限于信息性处理,留出个人信息财产价值释放的空间,推动大数据产业深度发展,同时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义务,并配合行政法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刚性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利益 动态区分 信息性处理 数据性处理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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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共享中的信息利益冲突与平衡 被引量:28
7
作者 王霞 刘珊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6-110,共5页
不同社会关系承载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在涉税信息共享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原始的信息载体享有信息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益,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享有财政利益和征税效率的利益,相关第三方基于涉税信息的占有关系享有守诺利益,不同的信息利益之间存... 不同社会关系承载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在涉税信息共享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原始的信息载体享有信息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益,国家作为征税主体享有财政利益和征税效率的利益,相关第三方基于涉税信息的占有关系享有守诺利益,不同的信息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涉税信息共享规则的构建应该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衡量不同主体的信息利益需求,确保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利益 涉税信息共享 利益平衡
原文传递
信息利益视野下电商平台消费者保护责任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5
8
作者 肖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37-152,共16页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立法为电商平台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判例中消费者得偿比例极低。通过分析平台的单一连带、单一过错、连带与过错复合责任立法,对照司法实践的做法,会发现立法上对平台的经济法前置义务、可连带及可...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立法为电商平台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判例中消费者得偿比例极低。通过分析平台的单一连带、单一过错、连带与过错复合责任立法,对照司法实践的做法,会发现立法上对平台的经济法前置义务、可连带及可追偿范围规定不清,在平台责任成立时间上部门法间存在冲突,在认定平台主观明知的标准上,司法解释方案又严重肢解了立法原义。实际上,这是平台在消费关系中负有的经济法义务,被纳入民事归责体系时出现的制度困境。因此,应立足于交易前、损害发生后平台与消费双方间关系的转变,抓住商品服务交易外的信息利益关系,重新梳理并明确平台的法定注意义务,构建外部信息支持机制,优化连带与追偿模式,形成适应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平台责任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责任 消费者权益 前置义务 信息利益
原文传递
识别与迭代:利益作为元宇宙金融信息保护的核心
9
作者 高天书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41-47,共7页
元宇宙金融信息保护的前提在于准确识别金融信息利益,在法益保护的基础之上构建把握金融信息的利益特征,以共建价值为目标进行元宇宙金融前端规制、以主权安全为理念构建元宇宙金融监管机制、以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元宇宙信息流通机制,... 元宇宙金融信息保护的前提在于准确识别金融信息利益,在法益保护的基础之上构建把握金融信息的利益特征,以共建价值为目标进行元宇宙金融前端规制、以主权安全为理念构建元宇宙金融监管机制、以数据保护为核心构建元宇宙信息流通机制,实现对金融信息利益的迭代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金融信息利益 法益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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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信息贿赂司法疑难探析
10
作者 郭祖祥 张一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47-49,共3页
随着国家打击贿赂犯罪活动的深入,贿赂的形式更加隐蔽。利益信息具有财产行为利益的性质,能够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利用利益信息获利的价值可以计算,利益信息贿赂成为贿赂的新形式。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 随着国家打击贿赂犯罪活动的深入,贿赂的形式更加隐蔽。利益信息具有财产行为利益的性质,能够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利用利益信息获利的价值可以计算,利益信息贿赂成为贿赂的新形式。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利益信息,国家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职务上的利益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利益关系人是否有利用该利益信息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形式 利益信息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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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丰菜之争”看个人信息上的权利构造 被引量:12
11
作者 任丹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31-139,共9页
在大数据成为新兴经济资源的背景下,"丰菜之争"将网络平台关于用户信息控制权的争夺具象化。我国《民法总则》没有采取权利模式保护个人信息,使得各方主体围绕个人信息产生的权利或利益在内容、性质和形式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 在大数据成为新兴经济资源的背景下,"丰菜之争"将网络平台关于用户信息控制权的争夺具象化。我国《民法总则》没有采取权利模式保护个人信息,使得各方主体围绕个人信息产生的权利或利益在内容、性质和形式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辨明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容及其主体,借鉴相关部门法中的成熟制度和研究成果,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利益的分享机制,有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控制权 个人信息 信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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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探析 被引量:11
12
作者 付夏婕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2-86,共5页
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是规范信息利益的重要表现。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持... 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信息产权是规范信息利益的重要表现。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持续扩张,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愈发明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达成公共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其建设内容应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公众的信息福利得到实现,信息权利得以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利益 信息自由 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 信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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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7
13
作者 李建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67-78,共12页
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与行权边界勘定,主要面临着对公司信息利益之间的异质利益衡量。从一般原则来说应当以股东知情为核心利益,在首位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再考虑保护公司信息利益的必要性,界定前者的权利边界。欲协调与权衡这两种... 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与行权边界勘定,主要面临着对公司信息利益之间的异质利益衡量。从一般原则来说应当以股东知情为核心利益,在首位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再考虑保护公司信息利益的必要性,界定前者的权利边界。欲协调与权衡这两种利益间的冲突,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原股东能否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被公司意思限制的合理边界等三个焦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妥当适用恰当的利益衡量方法。这就要求裁判者在司法权衡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键节点,一是对行权股东课以查阅具体目的的说明义务,对公司课以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二是前股东“提出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引起一般人怀疑即可;三是对于股东获悉信息的保密义务,要设置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权 利益衡量 股东知情利益 公司信息利益 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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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视野下的图书馆功能分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彭前卫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1-14,共4页
利益关系是研究图书馆功能的一个新视角,它揭示了图书馆在社会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从这一角度看,图书馆具有维护和调整社会信息活动利益关系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构建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坚持信息利益共享、信... 利益关系是研究图书馆功能的一个新视角,它揭示了图书馆在社会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从这一角度看,图书馆具有维护和调整社会信息活动利益关系的功能,这种功能的实现是建立在构建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坚持信息利益共享、信息利益倾斜、信息利益边界原则的基础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馆功能 利益关系 信息利益 利益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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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权的冲突与协调
15
作者 付夏婕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20-24,共5页
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当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扩张后,信息自由和知识产权的冲突愈发明显。知识产权信... 知识产权制度是信息产权化设置中的核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将知识信息私有化后形成了一对基本矛盾:信息自由传播与知识私有控制的矛盾,特别是当知识产权在现实发展中出现不合理的扩张后,信息自由和知识产权的冲突愈发明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是对知识产权基本信息达成公共开放、公共获取的重要机制,其建设内容应着力于信息自由与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化解,使公众的信息福利得到实现,信息权利得以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利益 信息自由 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 信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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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判准——从《民法典》第111条的规范目的出发 被引量:33
16
作者 于柏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1-93,共13页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一项以保护“控制个人信息传播”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权。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意义在于塑造“他人眼中的自己”,是个体自由发展人格的组成部分,该利益因此不同于其他利益,具有独立性和内在重要性。由“控制个人信息传播”的性质所决定,在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个人信息权有其内在限度,《民法典》第111条对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的保护并非绝对。在未经信息主体许可的条件下,如果处理他人信息的行为的理由在分量上超过信息主体控制个人信息利益,同样具有合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控制个人信息传播利益 个人信息处理 合法性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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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17
17
作者 王杏飞 陈娟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2期21-33,共13页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 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个人信息被侵权人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个人信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奉行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诉讼请求拘束、自认、职权调查取证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个人信息私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作出后,在特定情形下,其他公益诉讼适格主体仍可提起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不受前诉判决既判力拘束;个人信息检察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私益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私益诉讼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检察机关主要从个人信息刑事诉讼中获取案件线索,并积极提出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为了有效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我国有必要确立个人信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 个人信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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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被引量:6
18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6-177,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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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分类保护的刑法模式构建 被引量:21
19
作者 董悦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0-89,共10页
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保护的立法模式,此种模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内在差异,割裂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减损了资源配置效益,欠缺体系研究思维。因此,应当构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按照状态区分为公开信... 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采取了统一保护的立法模式,此种模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内在差异,割裂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减损了资源配置效益,欠缺体系研究思维。因此,应当构建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模式:将个人信息按照状态区分为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按照性质区分为隐私信息与一般信息。出于对社会效益的追求,公开信息的利用利益优先;出于对信息自决权的尊重,非公开信息的保护利益优先。基于对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已公开的隐私信息原则上仍以保护利益为先,未公开的隐私信息的保护顺位优于未公开的一般信息。上述利益衡量结果可以围绕立法、司法、执法3个层面展开。立法方面,构建前置法的分类保护模式;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实现分类保护;执法层面,建立和完善信息分类和筛选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分类保护 信息保护利益 信息利用利益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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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中的表达——兼论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关系 被引量:74
20
作者 王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68-79,共12页
自罗马法始,传统民法就对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因规范自动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对人格的威胁而生,其规制对象为信息处理行为。区别于普通的个人信息使用关系,信息处理关系是信息能力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 自罗马法始,传统民法就对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因规范自动化个人信息处理技术对人格的威胁而生,其规制对象为信息处理行为。区别于普通的个人信息使用关系,信息处理关系是信息能力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民法所保护的信息处理关系中的法益应被表达为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或自决利益)。该利益的保护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能力不平等;二是存在信息处理行为。对个人权益低风险的行为,系普通的个人信息使用,比如个人生活中的信息交往,非为信息处理关系的调整目标,仅民法调整,《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全不适用;但是对信息处理关系中的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民事条款应当作为民事特别条款,予以优先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 信息处理行为 信息处理中的自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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