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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下商业行为正当性判别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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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琦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8期41-49,共9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规定了四类可责行为,其中前三类是法定行为类型,第四类是对目前尚不适宜法定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概括式规定。判别该条款所涉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必须立足于现代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规定了四类可责行为,其中前三类是法定行为类型,第四类是对目前尚不适宜法定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的概括式规定。判别该条款所涉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必须立足于现代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同时要对现代商业环境尤其是对网络环境充分认知,以谦抑克制的态度包容网络技术与商业模式的推陈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同业竞争情形,而是聚焦于不公平商业行为本身,这种转变有益于应对网络产品竞争形式的多态化发展。判断互联网商业行为正当性应当遵循竞争法上侵权判定的思路,而非侵权责任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判定思路;同时综合考量消费者利益因素、主观过错因素、利益平衡因素、损害后果因素等多元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条款 不正当竞争 竞争关系 消费者权益 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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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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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轶 来小鹏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0-67,共8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条款”来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这一方面对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限缩解释,另一方面却为它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司法实践证明,新法修订后的第二条,不仅是具备可诉性的一般条款,且应当与“互联网条款”结合适用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一般条款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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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互联网条款的实践解构与理论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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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安康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4期54-62,共9页
互联网领域垄断争议频发,其特殊性令《反垄断法》适用存在困难。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新增的互联网条款对其特殊性予以规定,有利于解决现有困境,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角度解构该条款的实践来源并进行理论重构具有价值性和必要性。解构发现,... 互联网领域垄断争议频发,其特殊性令《反垄断法》适用存在困难。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新增的互联网条款对其特殊性予以规定,有利于解决现有困境,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角度解构该条款的实践来源并进行理论重构具有价值性和必要性。解构发现,该条款以部门规章的互联网条款为蓝本,吸收中、美相关司法案例的有益经验,借鉴中、欧相关反垄断执法的分析要素,相关分析对该条款的未来运用指明了方向。同时,该条款也存在体系性问题和因素设计瑕疵,需要理论重构,应当调整条款安排以实现反垄断法的体系性,考虑以范围经济代替规模效应考虑因素以增进立法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修订 互联网条款 法律适用 立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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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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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乐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27-29,共3页
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和浏览器的出现引发了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体验的担忧。文章分析了屏蔽行为的不同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并讨论了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本文深入探讨了我国互联网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和浏览器的出现引发了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体验的担忧。文章分析了屏蔽行为的不同类型及其法律效果,并讨论了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包括一般条款的过度依赖和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提出了优化建议,如尊重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一般条款适用、增强互联网条款的可适用性,并强调了在法律规制中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广告 视频广告屏蔽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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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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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子爱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10期165-166,共2页
互联网现在使用越来越广泛,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越来越普遍。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的难以管理和制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问题或... 互联网现在使用越来越广泛,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也越来越普遍。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的难以管理和制约,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相关问题或能得以解决,但仍需探讨司法时间中如何适用反法中的"互联网条款"进行规制。本文以详细介绍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特点,提出了完善互联网合理竞争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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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服务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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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丽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0年第12期00083-00083,共1页
学术界的现有研宄也基本仅局限于电子格式条款的信息提示方式上,较为分散和单一,且未突破《合同法》以及《消保法》的传统规制。本文则从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存在的异质性及相应风险入手,从格式条款的合意形成过程、效力评价规则以及内... 学术界的现有研宄也基本仅局限于电子格式条款的信息提示方式上,较为分散和单一,且未突破《合同法》以及《消保法》的传统规制。本文则从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存在的异质性及相应风险入手,从格式条款的合意形成过程、效力评价规则以及内容公平性审查等各个实体方面深入研究,同时从程序层面,对网络服务纠纷的程序解决机制做出法律调整,使得针对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形成贯穿于条款订立到消灭、从实体到程序全方位的完整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服务格式条款 合意规制 评价机制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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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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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误认识的行为;“强迫”指明确违背用户意志,致使用户被动接受的行为;“修改”指致使用户对产品或服务作超出用户可接受程度的一切改动;“关闭”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重启功能被取消;“卸载”指产品或服务被从设备或系统中移除。第三项“恶意不兼容”包括:存在行业惯例,行为人违反行业惯例;经营者对行为人存在依赖关系,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除此以外,市场主体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兼容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流量劫持 干扰行为 恶意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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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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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岑玲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年第3期18-20,共3页
在互联网经济中,流量虽然只是网站用户数量和访问量的数据指标,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互联网公司彼此争夺的新资源。而且,对互联网流量的争夺也演变出了新型不正当竞争——流量劫持,这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也... 在互联网经济中,流量虽然只是网站用户数量和访问量的数据指标,但却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互联网公司彼此争夺的新资源。而且,对互联网流量的争夺也演变出了新型不正当竞争——流量劫持,这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也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先简要阐释了流量劫持行为的基本概念及特征,随后论述了司法认定中裁判说理的问题以及司法认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审慎适用第二条一般性规定,避免过度依赖商业道德标准,对于第十二条“互联网条款”,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更好适用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劫持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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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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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2,共15页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类型化 法益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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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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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贵明 刘源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9-96,共8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数据抓取纠纷进行裁决。分析当前比较典型的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可以发现,现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中存在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判断标准模糊、互联网条款适用空间受限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要确立一般条款的谦抑原则,遵循市场优先理念,以防止司法阻碍市场创新;二要改变司法机关以三重授权为标准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裁判思路,尊重企业对获得用户基本授权的数据进行加工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三要细化一般条款的判断标准,按照比例原则构建网络用户授权、成本投入、社会公益等多层次商业道德判断标准;四要协调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关系,通过个案平衡或构建新型互联网专项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抓取行为 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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