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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1
作者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3-47,68,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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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销
组织
领导传销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
罪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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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1
作者
潘星丞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43-47,68,共6页
文摘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关键词
传销
组织
领导传销罪
非法经营罪
诈骗
罪
“双轨制”
Keywords
multi-level marketing
crime
of organizing, leading pyramid selling
crime
of illegal business
crime of swin- dling
"double-track system"
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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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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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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