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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视域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则建构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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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华文 张昊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108-126,共19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5条为理解国家与父母或其他照料者之间在家庭教育领域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我国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是对实践中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积极举...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5条为理解国家与父母或其他照料者之间在家庭教育领域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我国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既是对实践中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积极举措,反映了该公约倡导的新儿童观和儿童发展框架。从儿童权利的角度看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则构建,该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5条以儿童为中心,全方位、多主体共同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立场。在家庭内部以及全社会对提高家庭教育与促进儿童权利的意义的认识是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关键,特别是在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和司法干预过程都应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基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能力不断发展的特性,坚持儿童最大利益、非歧视等基本原则,为家庭教育领域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权利 家庭教育 儿童权利公约 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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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工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三个向度
2
作者 王瑞雪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57-71,共15页
近年来,以声誉和资格为核心调控要素的信用工具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规制工具创新之一。聚焦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信用工具的应然功用与发展进路可以从政务诚信、合理威慑与民营企业增信三个向度展开讨论。其一,从政府自我约束的角... 近年来,以声誉和资格为核心调控要素的信用工具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规制工具创新之一。聚焦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信用工具的应然功用与发展进路可以从政务诚信、合理威慑与民营企业增信三个向度展开讨论。其一,从政府自我约束的角度,信用工具应聚焦促使政府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通过统一信用平台,系统披露政务失信信息,提升透明度,从而增强政务信用。其二,从信用监管的角度,信用工具应避免滥用与软弱并存的弊端,对监管对象达成合理威慑。其三,从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角度,信用工具应尊重市场规律,更加多元化,为民营企业增信,帮助民营企业拓展信贷和市场交易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涵盖上述三个向度,但仍有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工具 声誉机制 资格调控机制 政务诚信 合理威慑 民营企业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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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念下的空间规划
3
作者 郭雳 陈睿毅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1期1-18,共18页
空间规划的制度化需要协调当下和未来规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秩序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现行法律制度下,空间规划面临用途管制刚性失灵、指标控制执行偏差两大困境。前者依据涉案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可非难性的不同,或体现... 空间规划的制度化需要协调当下和未来规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秩序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现行法律制度下,空间规划面临用途管制刚性失灵、指标控制执行偏差两大困境。前者依据涉案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可非难性的不同,或体现为制度目的与实际激励的偏离,或折射出规划变更对信赖利益的侵害。后者则集中反映了行政规制单向思维的局限、手段正当性的匮乏及全局考虑的欠缺。空间规划的经济规制基因决定了其区别于行政规制的独特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经济法的实质思维,充分认知规范约束对象的经济理性,开展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执行上应推动威慑性监管向回应性监管的转型。“程序上的空间规划法”已基本成形,现阶段应抓住《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机遇,协调好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减少利益偏差,实现激励相容,确立价值创造导向,以建构“实质上的空间规划法”,贯彻空间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间规划 经济规制 用途管制 指标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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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视野下的民营经济立法与完善
4
作者 李慈强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21-38,共18页
民营经济专项立法将现有的方针政策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发挥立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明确了层次性的立法目的、确立了立法思路与原则、搭建了关键的制度框架,具有统... 民营经济专项立法将现有的方针政策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发挥立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明确了层次性的立法目的、确立了立法思路与原则、搭建了关键的制度框架,具有统筹立法与政策关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夯实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等亮点。但从立法体系化的角度审视,该草案还存在内在逻辑性问题与外部协调性问题。为此,应优化草案内在逻辑性,遵循“从原则到规则”“由内到外”“先保障后促进”的理念,完善立法目的、篇章结构和促进措施;应提升草案的外部协调性,优化立法权配置,通过多层次立法落实法律规定与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从而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经济 立法体系化 民营经济促进法 立法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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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人证调查程序的实践检视
5
作者 李文军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1期71-93,共23页
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人证调查程序的优化,有助于增加关键人证出庭数量、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规范调查方法与异议处理,但这些操作规范与理想化的人证调查程序之间仍存在相当距离。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存在的问题有:辩方人证出庭偏... 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人证调查程序的优化,有助于增加关键人证出庭数量、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规范调查方法与异议处理,但这些操作规范与理想化的人证调查程序之间仍存在相当距离。司法实践中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存在的问题有:辩方人证出庭偏少,法院采纳辩方意见有限;合议庭很少支持辩护人请求传唤争议人证出庭接受质询;绝对禁止诱导询问规定成为公诉方阻止辩方律师对人证进行有效询问的常用手段,而辩护方对公诉方人证调查不当询问的当庭异议却很少受到重视。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人证调查程序改革:转变以讯问被告人为主的证据审查方式,解决参与庭审调查主体角色的多元性冲突;确保有争议人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采取以人证调查为主线并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灵活出示实物证据的审理方式;完善裁判者的人证调查异议决定权和证据调查控制权,优化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过程中的对抗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人证调查 司法改革 三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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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稿约与征订启事
6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I0001-I0001,共1页
《地方立法研究》是全国第一本立法研究学术期刊,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6-2959,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本刊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 《地方立法研究》是全国第一本立法研究学术期刊,由中山大学主管,中山大学、广东省立法研究所主办,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44-1728/D,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6-2959,为双月刊,逢单月15日发刊.本刊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本刊关注立法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反映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先进实践经验,旨在发展立法理论,促进立法水平,服务法治国家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标准刊号 来源期刊 征订启事 学术期刊 ISSN 扩展版 立法理论 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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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民主是高质量立法的应循之路——兼论设计地方立法质量标准体系之不可行
7
作者 刘松山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1-20,共20页
用“良法”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是必要的,但评价立法时,要避免使用“恶法”一词,因为我国立法活动的性质、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立法结果,与西方所谓“恶法”的语境背景都有根本不同。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不能仅针对地方,... 用“良法”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是必要的,但评价立法时,要避免使用“恶法”一词,因为我国立法活动的性质、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立法结果,与西方所谓“恶法”的语境背景都有根本不同。对立法质量提出要求,不能仅针对地方,因为高质量的立法不仅包括地方立法,更包括国家立法,而提高国家立法质量又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前提。为立法质量设计各类衡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又分别存在挂一漏万的局限。立法活动本质上是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精神活动,相应地,法也是一种精神产品,因而难以用客观而具体的标准来衡量。提高立法质量的应循之路,不是为立法质量设立标准,而是健全立法程序,并确保程序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立法程序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通往高质量立法的必由之路。立法学研究的宗旨是提高立法质量,而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立法程序,因而立法学应当被称为立法程序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听证、论证等制度的相关表述,是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重要依据和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质量立法 良法 恶法 国家立法质量 地方立法质量 标准体系 程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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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流通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8
作者 柯达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1期54-70,共17页
数字人民币是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定货币,通过激励性法律规制推进其发行流通,不仅有助于维护货币主权,而且有利于规范货币发行公权、保护货币财产与个人信息私权。数字人民币的客体特定性与数据留痕效果接近于现金,在离线支付、智能合约等... 数字人民币是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定货币,通过激励性法律规制推进其发行流通,不仅有助于维护货币主权,而且有利于规范货币发行公权、保护货币财产与个人信息私权。数字人民币的客体特定性与数据留痕效果接近于现金,在离线支付、智能合约等特殊流通场景亦优于私人支付手段,而其依托的双层运营模式则能平衡流通效率与安全。在我国央行的推动下,不同公私主体运用红包消费补贴作为主要激励工具,并辅以公职人员工资发放的方式,有力地促进了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使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私人主体参与的激励利益不明晰、仅依赖补贴难以常态化推广等问题,且法偿性的弱化导致了激励与强制之间的不平衡。直面现实挑战并展望未来发展,应建立权责一致的数字人民币多层次运营管理机制,采用消费补贴与负利率相结合的激励性工具,并完善激励与强制相容的货币法偿制度,以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下货币体系的稳健运行与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激励性规制 货币流通 离线支付 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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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认知悖论与规制转向:以信用信息为例
9
作者 马欣佚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89-107,共19页
在信息公开的实践过程中,界定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公开,始终是政策制定者和公法研究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基于行为经济学研究,“信息认知悖论”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信息处理主体的有限理性导致信息供给与认知效能间呈现... 在信息公开的实践过程中,界定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应公开,始终是政策制定者和公法研究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基于行为经济学研究,“信息认知悖论”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信息处理主体的有限理性导致信息供给与认知效能间呈现非线性关系,过度公开可能触发认知偏差与决策失误,构成对信用法益、市场秩序等受保护法益的实质侵害。本文以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为实证基础,探讨信息认知悖论的形成机制与规范后果,并比较入口规制和行为规制两种规制方案的优劣。在技术上可行且成本合理的情况下,行为规制能够在控制信息误用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留信息的使用价值。在更具一般性的理论视野下,信息治理框架从“严进宽出”到“宽进严出”的范式转换,不仅可以为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提供新的理论工具,更揭示了数字时代公法秩序重构的基本方向——从静态的入口管理转向动态的行为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公开 行为规制 信用信息 行政处罚 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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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信用治理:基于信用数据双重属性的分析
10
作者 张康乐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72-88,共17页
跨境信用治理是一个涉及征信、跨境数据流动和国际金融信用评级的综合性议题。从信用数据的属性切入,有助于明确跨境信用治理的底层逻辑。基于跨境信用数据的信息属性,需要以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和国家安全为着力点,健全信用数据出境的规... 跨境信用治理是一个涉及征信、跨境数据流动和国际金融信用评级的综合性议题。从信用数据的属性切入,有助于明确跨境信用治理的底层逻辑。基于跨境信用数据的信息属性,需要以数据主体权益保护和国家安全为着力点,健全信用数据出境的规范体系;同时,在信用数据入境实践中,强化经济主体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基于跨境信用数据的权力属性,需要推动国内信用评级行业建设,也可在“一带一路”倡议等中国对外经贸实践中引入中国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从而挑战美国评级机构在国际评级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走出一条公正合理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的中国道路。基于信用数据的信息属性和权力属性,我国可通过跨境征信实践与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竞争,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跨境信用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属性 权力属性 跨境数据 信用评级 国际金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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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治研究:“瓶颈”与前景
11
作者 戴昕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39-56,共18页
社会信用法治研究近年来取得显著成果,在实践层面也形成积极影响,但由于主干议题已常规化,基础理论争议又难有突破,其进一步推进面临“瓶颈”。既有研究已系统梳理信息权益保护、信用惩戒措施合法性、征信及替代性征信等相关制度信用治... 社会信用法治研究近年来取得显著成果,在实践层面也形成积极影响,但由于主干议题已常规化,基础理论争议又难有突破,其进一步推进面临“瓶颈”。既有研究已系统梳理信息权益保护、信用惩戒措施合法性、征信及替代性征信等相关制度信用治理核心法治议题。未决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信用”范畴的界定。支持狭义信用论者主张回归金融征信的逻辑,避免社会信用建设政策泛化,而开放治理工具论者则强调信用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技术载体价值。狭义信用论相对更容易在操作层面落地,但会进一步压缩创新空间。近年的域外信用研究则呈现了信用法治问题外部认知的复杂性。部分客观分析看到社会信用体系服务于后发国家的治理创新,但许多研究仍有过强意识形态预设,而后者产生了更明显的政策影响,如《欧盟人工智能法》对“社会评分”的象征性禁令。展望未来,信用法治研究突破瓶颈需将研究延伸至数字治理的底层逻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合法性框架、信用基础设施与数字政府转型的制度耦合、智能技术驱动的信用评价范式革新等议题,或为理论深化和扩展提供新的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信用 信用法治 公共数据 信用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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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编委会
12
地方立法研究 2025年第2期F0002-F000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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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检察背景下协作式法律监督观 被引量:7
13
作者 张迪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50-68,共19页
数字时代下,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推行“数字检察”改革,对法律监督进行数字化赋能。与传统法律监督相比,数字化的法律监督在监督范围、方式和规模上呈现出扩张倾向,这不仅带来潜在技术风险,还对原有的权力架构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检... 数字时代下,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推行“数字检察”改革,对法律监督进行数字化赋能。与传统法律监督相比,数字化的法律监督在监督范围、方式和规模上呈现出扩张倾向,这不仅带来潜在技术风险,还对原有的权力架构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内部隐忧、不同监督机关间的衔接难题以及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潜在冲突。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从理念出发,树立协作式法律监督观。协作式法律监督观以协作共赢为监督目标,要求法律监督应奉行平等积极的监督态度,强调清晰统一的监督权责,重视沟通协作型监督方式,遵守技术性正当监督程序。协作式法律监督观以“条件论”作为理论起点,不仅有法律依据,也契合既有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应运用协作式法律监督观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同时依托此理念推进检察机关内部职权优化,促进监督机关间衔接机制的构建,促成权力的新一轮定界与算法的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作式法律监督观 数字检察 四大检察 算法治理 技术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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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被引量:3
14
作者 谢澍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4-126,共13页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 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 开庭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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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之评析 被引量:3
15
作者 纵博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10-130,共21页
“证据标准”是我国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一个区别于“证明标准”的独特概念,其核心是指某类犯罪定罪量刑所需的基本证据,另外还包括收集各类证据应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统一证据标准”不应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 “证据标准”是我国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一个区别于“证明标准”的独特概念,其核心是指某类犯罪定罪量刑所需的基本证据,另外还包括收集各类证据应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统一证据标准”不应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因为“统一证据标准”不仅无助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还会妨碍法官对证据的主观判断。“证据标准”并非一种法定证据制度,但由于它本身具有一些违反诉讼证明原理之处,所以仍会给我国的刑事证明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包括强化诉讼证明偏重客观化的倾向、抹杀不同类型案件证明路径的差异性、使控方在收集和审查证据中侧重于指控有罪的心理偏差更为严重。“证据标准”对侦查取证环节可以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指引和规范侦查取证,也有利于过程证据、辅助证据的收集。总体上看,“证据标准”弊大于利,并非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完善所必需,可以予以舍弃;即便要继续运用,也应将其限于侦查取证阶段,并将其改造为一种指导性、全面性的取证指南,才能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标准 证明标准 取证指南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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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实践审视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2
16
作者 叶海波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71-86,共16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双重意涵和定位,在经济层面旨在实现要素高效有序流动,同时型构动态综合体系化的三圈层法治秩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五年来,规则衔接从多个维度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于多个领域内逐渐铺开,初步打...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双重意涵和定位,在经济层面旨在实现要素高效有序流动,同时型构动态综合体系化的三圈层法治秩序。《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五年来,规则衔接从多个维度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于多个领域内逐渐铺开,初步打破地区间壁垒,但仍存在未实质性打破行政壁垒、衔接缺乏融贯性、各地协同性不足,以及要素流动全链条衔接和湾区法治体系全面建构不足的问题,其根本原因为湾区间法治体系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统筹协调不足导致规则衔接顶层设计缺失,直接原因则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制约规则衔接的实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迈入纵深发展新阶段,宏观上应当以宪法为统领构筑湾区法治秩序,中观上应以全要素有序流动为具体标准构建规则衔接体系,并依托体制改革和微观机制创新达致规则衔接的根本突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规则衔接 要素流动 法治秩序 宪法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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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溯及力——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诠释 被引量:2
17
作者 刘俊海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1-22,共22页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规则本身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该规定将此规则置换为“更有利于实现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是睿智之举,但未明确立法目的之优先顺序。有利溯及或新法立法目的优位都应有利于新《公司法》九大核心价值体系整体、均衡与全面的实现。裁判者应着眼于提取立法价值之间的最大公约数,画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心圆。有必要细化解释新法立法目的优位、促成法律行为有效性、遏制履约风险外溢、填补旧法漏洞与完善旧法细节等溯及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法不溯及既往 有利溯及规则 立法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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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立法关系的演进与中国立法体制的调适发展 被引量:2
18
作者 封丽霞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6期15-31,共17页
中国立法体制是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此过程中,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从“先改革再立法”到“边改革边立法”再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从立法被动确认改革成果到主动引领改革进程、从改革推动... 中国立法体制是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此过程中,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从“先改革再立法”到“边改革边立法”再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从立法被动确认改革成果到主动引领改革进程、从改革推动立法到立法引领改革的转变。与此同时,在立法理念上也渐进实现了从经验主义、工具主义立法到法治主义立法的巨大提升。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呈现出更加紧密的双向发力、协同并进的状态。这就要求,当前立法实践应更准确把握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定位,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改革 立法 法律体系 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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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 被引量:2
19
作者 彭冰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23-36,共14页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表面上看,股东失权制度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措施,通过没收股权的威胁迫使其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它却存在对失权股东的惩罚性不足,甚至可能被某些股东滥用,成为逃避出资义务的工具等...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表面上看,股东失权制度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措施,通过没收股权的威胁迫使其积极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它却存在对失权股东的惩罚性不足,甚至可能被某些股东滥用,成为逃避出资义务的工具等问题。同时,这一制度新增其他股东填补出资的义务,即当失权股权不能转让或减资注销时,其他股东负有按比例填补出资的义务。这一新增的股东义务,否定了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因此未来应当慎用。本文建议在对第52条的解释上进行一定的扩充,以强化对失权股东的惩罚;在适用第52条时,则需要强调董事的信义义务,谨慎适用,防止其成为股东逃避出资义务的渠道。如此才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资本充实 出资填补责任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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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新兴权利 被引量:2
20
作者 李玉虎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91-109,共19页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 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传统生产服务模式下的消费品范围、消费场景与消费方式,而且拓宽了消费者群体。但是,源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消费者立法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保护。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模糊化处理,使得既有消费者权利体系难以覆盖数字经济场景下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由此引发构建消费者新兴权利的需要。可将传统消费者概念扩展到数字消费者,并引入消费者信息权、消费者数据权、消费者评价权、消费者删除权等与数字经济和数字消费密切关联的权利,从而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消费者 消费者权利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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