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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评估中的买方势力:理论逻辑与实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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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李瑾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9-60,共12页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 具有市场力量的买卖双方在博弈或合作中能引发上下游市场力量的异化,因此,在垄断案件分析中必须考虑买方势力,将之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因素。在反垄断语境下,买方势力特指结构性的买方垄断势力,不含场景性的买方议价能力。在不同策略情境中,买方势力既能强化或抵消上游卖方的市场力量,也能直接强化或间接抵消买方在下游的市场力量,进而实质性且持续地影响市场竞争。买方势力对市场力量的影响是其策略行为与势力水平综合作用的结果。将买方势力纳入市场力量的评估框架需要消解规范与实施层面的制度障碍。在规范依据上,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增补买方势力因素;在法律实施上,需要执法机构就买方势力问题开展常态化市场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方势力 议价能力 市场力量 反垄断法 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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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分析模式的适用分歧与制度改进
2
作者 汪晓贺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8-127,共20页
市场经济要求凡干预均需证成。反垄断法通过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来证成干预措施,其要件的证明方式就是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这也是反垄断法适用的核心环节。当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反垄断分析模式的适用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分歧,造... 市场经济要求凡干预均需证成。反垄断法通过设定竞争损害要件来证成干预措施,其要件的证明方式就是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这也是反垄断法适用的核心环节。当下,我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反垄断分析模式的适用方面存在较为显著的分歧,造成反垄断规则层面缺乏一致性、标准方面缺乏统一性,导致实施结果层面的同案不同判。化解此问题的最佳方式就是对应用层面的分析模式本身进行改良,通过规律性探索厘定考量因素与结构规则,为反垄断法配置以结构型合理原则为基础、以综合考量为方式、以竞争效果为根本标准的系谱分析模式,形成规制效果由强到弱的多层次合理分析结构,确保准确性的同时最大程度保证效率,使之成为兼具针对性与普适性的类型化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分析模式 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系谱分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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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对93份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3
作者 杨一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63-186,共24页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关乎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有效性,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起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体系化规范框架。鉴于反垄断立法规范的缺失,有必要引入侵权法领域所提供的规范技术以充实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工具库,同时适用适当的法技术工具使其更为契合反垄断法的政策取向。具体而言,适用“规范损害说”以损害事实的认定作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起点要素;引入相当因果关系以判断损害是否是垄断行为的通常后果,同时辅以规范目的说以确定反垄断法旨在防止的损害;考虑到垄断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原被告双方力量失衡的现实情况,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当事人可自行主张不存在过错以免责。在此基础上,同步优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推动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救济范围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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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及其法律规制
4
作者 应飞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0-123,共14页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 损失厌恶作为一种认知偏差会较大程度地扭曲人的决策,这种心理弱点多年来被经营者通过多种路径运用于营销之中,表现为制造或增强消费者的损失感、消解消费者的损失感以及运用特定表述以激发消费者的损失厌恶等。社会的数字化运行使这种应用更为普遍,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更深切的影响。由于损失厌恶是潜意识层面的心理机制,传统法律并不应对与之相关的问题。针对损失厌恶在营销中的大规模运用,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没有予以系统规制。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经营者在营销中运用损失厌恶的现状及其影响,在权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规制基于损失厌恶的数字营销的基本制度体系,为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同时促进市场规制法学和数字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营销 损失厌恶 心理机制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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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广告法为视角
5
作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韩立勇 +3 位作者 刘松茂 冯涛 张海月 董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12-16,共5页
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 直播带货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当前对带货主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将直播带货与商业广告的特征对比,直播带货以现场直播进行商业推广,指向商品或服务,并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最终结果,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因此,可引入广告法路径解决主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不同的直播场景,主播的法律地位可能存在三种形态:一为广告主,二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三为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此为前提,对于直播带货中产生的虚假宣传、不文明带货等问题,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鉴于消费者相对主播具有占有信息的天然有限性,可以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主播承担提供直播视频、商品链接等证据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直播 带货主播 网络购物 广告法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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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的敏捷治理
6
作者 雷浩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50-58,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改变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深层逻辑,使得传统治理范式的局限性逐步显现。为此,有必要将快速应对场景变化的敏捷治理范式引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以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在敏捷治理的价值目标方面,应恪守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的治理态度,坚持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思路,确立快速、灵活应对科技伦理挑战的治理目标。在敏捷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应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敏捷治理体制,确立具有全面性、适应性、动态性特征的敏捷治理标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敏捷治理框架,构建领域发展均衡、国际协同合作的敏捷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科技伦理治理 敏捷治理 治理范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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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被引量:6
7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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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被引量:7
8
作者 王先林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3-113,共11页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 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制度 竞争法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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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被引量:5
9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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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目标调适及其路径优化 被引量:3
10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58-172,共15页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 近年来,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日趋激烈,因数据抓取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受权利法分析范式的影响,我国审判实践确立了数据保护优先的规制目标,人民法院大多据此认定数据抓取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客观上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利用和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马克思的流通理论、新发展理念和发展型法治理论为数据流通优先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数据的流通属性和促进数据流通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我国应确定数据流通优先兼顾数据保护的规制目标。为有效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我国应实现权利法范式向行为法范式的转型,合理权衡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关系;修正“一刀切”的规制原则,遵循分类分级原则精准规制数据抓取;回归竞争法属性,运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损害。为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中贯彻数据流通优先目标,及时完善数据抓取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抓取行为 数据流通 数据保护 数据抓取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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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反思实质性替代规则 被引量:3
11
作者 李剑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 实质性替代规则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规则之一。但是,这一从司法审判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规则具有误导性,特别是该规则经过抽象而进入到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时,这一问题尤其显著。实质性替代规则本质上是对同业竞争、直接竞争关系的强调,这不仅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弱化竞争关系的趋势相悖,也没有对行为的正当性有充分说明。实际上,数据抓取行为的本质是对他人成果的利用,在肯定可以适当抓取的前提下,正当性的基础应当以是否超越合理限度为标准;这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充分考虑抓取数据的数量、数据类型以及抓取行为造成的运维成本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性替代 竞争关系 合理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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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数据优势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3
12
作者 袁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滥用数据优势行为不仅诱发了直接排斥效应、供给挤压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等竞争损害,而且阻滞了创新要素流通利用,不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围绕新兴业态开展数字化变革,但如... 数字经济时代滥用数据优势行为不仅诱发了直接排斥效应、供给挤压效应和市场封锁效应等竞争损害,而且阻滞了创新要素流通利用,不利于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已围绕新兴业态开展数字化变革,但如何协调两者关系以塑造体系化数据竞争规则,迄今尚缺乏定论。我国宜以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分层建构规制滥用数据优势行为,同时由反垄断法调整排他性滥用行为,并以保证特定数据的可获取性为重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剥削性滥用行为,以保障公平交易权为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优势 滥用行为 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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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销售方式二分视角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被引量:2
13
作者 侯利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8-52,共15页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 无论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2022年的修订草案,均未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问题,从而使得“互联网条款”呈现简单罗列司法判例的现象。我国人民法院将一般条款的保护客体明确为商业道德,并创设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的理论来源是法益说,只能解释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学界尚未能从二分法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方案。对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及比较研究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商品与销售方式的二分。前者保护长期经营商品所形成的法益,应当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后者仅干扰他人特定的销售方式,原则上应当被允许,仅在公益例外时才可禁止。该类型化方案也可适用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类型化 法益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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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李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8-117,共10页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 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缔约方式不同于传统纸介质合同的订立,在网络缔约环境下其遵循的是非常态缔约规则,呈现出格式合同的品性。司法实践中,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较为典型的有仲裁、管辖协议条款、不合理隐私政策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以及其他不公平条款等类型。伴随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法院对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愈加采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在程序规制方面,传统格式条款之提示说明方式不再完全适合用户服务协议,提供方应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为用户提供合理退出机制。在内容规制方面,宜采用“概括规范+具体列举”模式,即以公平原则为主兼诚实信用原则为辅作为概括审查规范,并构建用户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之“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服务协议 格式条款 提示说明义务 程序规制 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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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论与实质论:国家安全问题的两种认定模式及其内在张力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如超 李金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48-160,共13页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国家重大利益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问题。根据所侵犯的重大利益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可以分为形式论和实质论两种模式。形式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必须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问题是指国家重大利益被侵犯和可能被侵犯的问题。根据所侵犯的重大利益是否需要法律规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可以分为形式论和实质论两种模式。形式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必须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而实质论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所侵犯的重大利益不一定需要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只要该利益在实质层面上属于国家重大利益即可。在国家安全问题的认定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存在一定程度的相斥性;在国家安全问题的治理逻辑方面,形式论和实质论又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性。形式论与实质论之间的张力,容易诱发欠安全化和泛安全化两类认定误区,并导致产生国家治理手段违法和过度的双重困境。解决两类认定模式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应当采取实质形式化的方式,推动国家安全问题认定实现三种转变:反应激励从义务引导型向福利供给型转变、认定过程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回应型转变、认定结果从分散隐蔽型向集中公开型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安全问题 形式论 实质论 内在张力 实质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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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6
作者 缪鹤兵 张义丽 《北方经贸》 2024年第1期94-97,共4页
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的过程中,面对知识产权问题屡屡碰壁,这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头疼”的问题。为降低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产权风险... 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的过程中,面对知识产权问题屡屡碰壁,这对企业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威胁,知识产权侵权及被侵权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头疼”的问题。为降低中小出口跨境电商企业的产权风险,政府应积极完善产权的制度环境,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应发挥产权专业服务的突出作用,企业自身应提升产权规划的能力,三方面形成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口跨境电商 知识产权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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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系构建
17
作者 顾伟 周小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0-96,共7页
基于推动培养刑事执行专业群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实战能力,文章通过文献分析、专家论证,分析与归纳等方法,设计出适合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实训教学需要的虚实融合、线上线下、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 基于推动培养刑事执行专业群人才的岗位能力和综合实战能力,文章通过文献分析、专家论证,分析与归纳等方法,设计出适合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实训教学需要的虚实融合、线上线下、理论实践相结合的“虚拟仿真+”刑事执行专业群一站式实训体系。通过科学顶层设计“岗课思证赛研”一站式实训体系、搭建“一个中心、5个实训平台”一站式实训管理平台、开发基于工作流程的培养职业能力的训练模块、探索系统的评价机制和保障机制等,探索一种资源生态共建共享、模块设计科学体系、考评机制动态合理的适宜当前刑事执行专业群的虚拟仿真一站式实训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仿真 实训体系 资源模块 评价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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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错误通知的法律规制--以请求权基础为中心
18
作者 王迁 吴俊儒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6期54-64,共11页
实践中关于规制错误通知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体分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反法一般条款、民法侵权规范、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四类。商业诋毁条款无法作为规制错误通知的请求权基础,因通知行为不符合... 实践中关于规制错误通知行为的请求权基础呈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体分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条款、反法一般条款、民法侵权规范、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四类。商业诋毁条款无法作为规制错误通知的请求权基础,因通知行为不符合商业诋毁的“传播”要件,亦不宜将下架、删除等损害结果的公开视为传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要求“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要件,仅适用于规制恶意的错误通知。民法侵权规范适于规制全类型的错误通知行为,且与竞争法规范在恶意通知范畴内构成竞合。《电子商务法》错误通知条款因缺少相应的罚则条款而无法作为单独的请求权基础,其价值在于规定电商领域对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通知 请求权基础 商业诋毁 恶意通知 通知-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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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的结构张力与路径建构
19
作者 周振超 雷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24-37,1,共15页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权下沉有效缓解了基层繁重治理任务与有限执法权力之间的实践困境。然而,执法权下沉并不必然转化为执法效能,二者中间存在复杂权变因素。破解基层执法难题可以...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权下沉有效缓解了基层繁重治理任务与有限执法权力之间的实践困境。然而,执法权下沉并不必然转化为执法效能,二者中间存在复杂权变因素。破解基层执法难题可以从“枫桥经验”中寻找答案。“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迁不断丰富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智慧。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到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中,就是要在自上而下的党政统合、由内而外的价值引导、从外到里的数字技术支持、全面兜底的制度支撑下构建边界清晰、结构稳固的“执法共同体”,建立健全系统性、一体化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层综合执法改革 新时代“枫桥经验” 执法共同体 条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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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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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宏达 张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3-57,共5页
社会公众日益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但是水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了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 社会公众日益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但是水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水产品中的渔业初级产品首次纳入了该法的规制范围,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通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归纳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水产品批发市场监管义务不明确、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存在缺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偏轻。应当完善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监管义务的相关规定、水产品附加标识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可追溯制度以及处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产品 质量安全 附加标识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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